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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法律体系日臻完善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7日 00:55 金融时报
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法律体系日臻完善 记者 李侠 新年伊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四部委就密切协作、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再次联合发出《通知》,并对相关法律法规界限认定问题予以明确。这是继国务院办公厅2006年底下发《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又一重要文件。 就记者所了解的情况看,在过去一年里,证监系统全年共收到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各类来信、来访1400余件,并将其中366件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一批大案要案进入司法程序,证监会协助公安部督办的8起重点案件均已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其中4起已经法院一审判决。目前,8起案件共抓获犯罪嫌疑人48人,取缔非法中介机构19家。 近两年,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川、陕西等司法部门依法判决了一批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刑事案件,这些案例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同时各地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也遇到了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突出的是罪与非罪的判断,擅自发行股票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如何区别定性,非法经营罪与擅自发行罪在审理过程中是否应互为前提,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能否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救济等等。针对工作实际中遇到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工作制度的批复》而成立的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认真履行职责,各成员单位主动研究解决问题。经过公、检、法、证监四部门共同努力,《通知》对目前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所面临的形势特征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就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相关政策法律界定、相关性质的认定和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司法处罚等进行了明确。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针对执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非法证券活动发生在新《证券法》实施之前,一些当事人以新《证券法》没有溯及力为由提出抗辩的问题,《通知》对新老《证券法》的衔接问题予以了明确。指出新旧证券法立法精神是一致的,因此在修订后的《证券法》实施之前发生的擅自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也应予以追究。有关人士评价说,此举真正堵塞了一些违法分子企图利用法规衔接间隙逃避法律惩罚的企图,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一位市场专家指出,《通知》的下发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而言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它不仅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而且与国办99号文、各地贯彻实施意见一起构筑起打击非法证券的法制体系,并将为确保金融安全,社会稳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越来越大的积极作用。而从发文形式看,证监会与公、检、法就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联合发文,这是监管部门与公安、司法机关协作配合的有益尝试,也为今后相关部门及时、高效地打击资本市场各类新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新模式。 《通知》为各地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再辅以各地纷纷建立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必将取得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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