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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要求严打非法证券活动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7日 00:51 金融时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联合下发通知,要求维护法律法规权威、社会公平正义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报北京1月6日讯 记者李侠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四部委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各相关单位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非法证券类案件办理工作,密切分工协作,提高工作效率,及时查处一批大案要案,以维护法律法规权威、社会公平正义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通知》就各相关单位在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中所遇到的一些分工协作、政策法律界限不够明确等问题再次给予明确。

  《通知》从四个方面就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界限予了明确。

  一是对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和擅自发行股票的关系给出了明确和最终的答案,认定公司或公司股东向社会公众擅自转让股票行为性质为擅自发行股票。

  二是对相关性质予以了认定,明确擅自发行证券的,根据犯罪事实,依照刑法分别追究擅自发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未经批准经营证券业务,涉嫌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非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共谋擅自发行股票,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罪的共犯论处;未构成犯罪的,依照《证券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非法证券活动是否涉嫌犯罪,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定,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为需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进行性质认定的,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出具认定意见。

  三是明确指出,新旧证券法立法精神是一致的,因此在修订后的《证券法》实施之前发生的擅自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也应予以追究,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四是对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的救济途径予以明确,规定“如果非法证券活动构成犯罪,被害人应当通过公安、司法机关刑事追赃程序追偿;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

  针对过去一年来证监、公安、检察、法院四部门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实践中,部分地区一些案件久拖不决,有的甚至出现“踢皮球”的现象,案件办理周期过长等问题,《通知》再次就打非活动中各相关部门的工作分工及协调配合做了总体部署。

  《通知》明确,证监系统要督促、协调、指导各地落实已出台的贯彻国办发99号文实施意见,将打击非法证券活动长效机制落到实处;根据司法机关需要,对非法证券类案件及时出具性质认定意见;创新办案模式,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密切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联合执法,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当地公、检、法等部门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或案情会商;加强对境外资本市场的跟踪研究。

  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非法证券类案件要及时进行立案侦查,并做好与证监、工商等部门的工作衔接;上级公安机关要加强案件的协调、指导、督办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密切与检察院、法院的协调配合,及时交流信息,通报情况,加大对大要案的侦办力度。

  检察机关要及时做好此类案件的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处理需要协调的事项。

  人民法院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受理、审理各类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民事、刑事案件,对性质恶劣、社会危害大的案件依法予以严惩。

  《通知》强调,各相关部门在办理非法证券类案件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的,可提请协调小组协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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