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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指示央企履行八项社会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6日 08:03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曹敏洁

  随着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国务院国资委昨天发布《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敦促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指导意见》认为,央企的社会责任应包括依法经营、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等八个方面。

  国资委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国内的广泛关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已成为我国社会各界对企业的广泛要求。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社会规范和商业道德,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对股东、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和自然环境负责,实现企业和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指导意见》要求,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要重点把握好八个方面:一是坚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二是不断提高持续盈利能力;三是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四是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五是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六是保障生产安全;七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八是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国资委负责人表示,虽然近年来国家电网公司、中石油、中远集团等一批中央企业发布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但从整体看,中央企业如何履行社会责任的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理清思路,履行社会责任的内涵、方式和方法也有待规范。

  因此,国资委从2006年开始对此进行研究,形成了20多万字的《中央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报告》,在此基础上最终形成了《指导意见》。

  国资委表示,《指导意见》的发布,有利于促进中央企业与社会各方面的沟通。目前,我国的中央企业不少集中在垄断性行业,社会对其时有批评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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