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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制的国际比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5日 12:14 华夏时报

  罗婵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个人所得税起源于英国,自1799年起开征。我国于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20年间经历了不断的修改和调整。2006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2095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7.3%(1994年这个比例为1.4%),与英美等国家相比,比例相当低。事实上,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负担普遍要高于发展中国家。

  从全球各国的实践来看,综合税制已经成为主流,因为综合税制的税率结构简单,纳税人按其收入水平和能力负担税收,体现了税法的公平原则。现在,欧洲各国大部分采取综合税制,只有英国、葡萄牙实行的是混合税制。在拉丁美洲,除了智利、厄瓜多尔等国采用混合税制,其他也大多实行综合税制。在亚洲,只有中国、约旦等国家实行分类税制。

  我国目前征税项目有11个,除了工资、薪金所得,还包括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2005年调整的个税减除费用标准就是针对工资、薪金所得而言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很复杂,有些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如住房公积金等。

  由于所得构成复杂,不同类别的收入税率结构不同。各国的税制变动大都表现出了一种趋势,即税率结构逐渐简化,等级减少,税率降低。英国1977年左右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有10档,最高边际税率为83%;到了1988年,税率只有25%和40%两档,现在基本固定为3个等级。日本个人所得税(国税)税率在1950年有8档,最高档税率为55%;到了1969年,税率档次达到顶峰,为16档;之后级数逐渐下降,1987年12档,1995年又减少至5档,最高档税率为50%。我国的工薪所得分为9档,在所列国家中等级数比较高,还有进一步简化税率结构的必要。

  个人所得税属于较为复杂的税种,其征收办法也多种多样。其中包括课源法、申报法、测定法和估计法等。测定法和估计法都不能作为精确计量应纳税额的方法,主观估计的色彩较重,估算结果很可能远远偏离实际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因此只能作为课源法和申报法的补充,但可以在避免逃税方面发挥其独特的作用。课源法由于征税手续简便,可以节省这方面的费用,并且在这种制度安排下,纳税人合作与否并不关键,逃税现象相对可以减少。申报法在发达国家推行较广,这种方法基于纳税人对自身收入的信息来课税,一方面激发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一方面为税务机关提供了便利,当然,它也对纳税人有较高的要求。

  以个人、夫妻还是以家庭为一个申报单位,各国有着不同的实践。从经济利益导向出发,申报单位可能会影响到纳税人的行为。实行个人制的国家有中国、日本、加拿大等。在这种申报制度下,从整个家庭的税负来看,可能会出现一个反常的情况,即穷人家庭可能会比富人家庭纳税更多。此外,尽管个人制对婚姻没有影响,但不排除在一些收入比较悬殊的家庭,成员会通过收入分散的方式逃避较高档次的税率。家庭内部的资产安排和再分配是税务机关很难去一一查明的。因此,针对个人申报制的弊端,我国应该向家庭申报制转变。许多发达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实行的是夫妻申报和家庭申报。家庭制可以避免家庭税负出现上面所说的反常情况和通过资产分割逃税的问题。当然,家庭制也会出现另外一些问题,比如说收入接近的男女可能会因结婚遭受经济损失。

  不过,从已经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来看,中国的个税征收需要进一步处理好征收标准统一化与精细化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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