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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条例》到底应解决什么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5日 12:08 华夏时报

  本报评论员 徐立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官员年前透露,旨在解决一线职工工资偏低、工资增长缓慢、遭遇欠薪的社会问题,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以及支付机制的《工资条例》正在起草中。

  在社会财富占有失衡加重的情况下,从初次分配入手进行调整是十分机智的政策选择。相较于难以确切掌握财富传递过程、财富数目,甚至很多时候法律和道德界线也难以界定的二次分配,初次分配更容易进行数目字管理,更具掌控性,也更易获得社会支持,同时,还明确地传达了倾向民生的政策信号。与调整二次分配相较,对工资性收入实施法规化管理所需的利益调整不大,所需的政府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但问题是,在《工资条例》制定之前,必须搞清楚其政策指向在哪里,即到底要解决什么问题。按劳保部的说法,“一线职工工资偏低、工资增长缓慢、遭遇欠薪”是社会问题,因此,我们可以理解,这是《工资条例》的主要解决目标。从目前已知信息看,也表明了《工资条例》的政策偏好:劳保部已经透露出通过涨工资部分抵消物价上涨的意图;针对社会反应强烈的垄断行业工资过高问题,有关部门在研究实行限高封顶之法。此外,条例中或会包括以下内容:经营正常的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用最低工资标准来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原因,确需用最低工资标准来支付全体劳动者或者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经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且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为提高强制性,将普通职工工资收入作为经营者经营业绩的组成部分,也在研究范围之内。

  无疑,上述内容对于现实社会问题有极强的针对性,也因此赋予了条例一定的可操作空间。此外,还有另一层效果,即可以避免市场万能主义者们的质疑。既然是社会问题,当然政府必须出面解决。许多实践证明,用市场调节社会问题常常无效或有反效果。政府该在场的,政府偷不得懒。

  尽管如此,把社会问题作为《工资条例》的标靶仍令人有些担心。毕竟,饱受诟病的高达4.88倍的行业工资待遇差别从根本上说不是社会问题;毕竟,饱受诟病的政府工作人员职务消费问题涉及的是政府定位问题;毕竟,饱受诟病的欠薪问题更大程度上不是支付机制有毛病而是监管机制缺失的问题。所有这些沸沸扬扬的社会问题,其实有着更为深刻和广大的生成原因。即使法规保障下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以及支付机制运行顺畅,上述问题也依然存在,诟病也不会停止。因此,把发生在劳动力市场的问题完全视作社会问题,不仅有失偏颇,也会使《工资条例》的运行预期提前打了折扣。

  《工资条例》应该对社会问题表现出恰当的政策关心,这是政府主导这一条例的职责所在。但是,它确应以市场为起步的初始点。近年来,劳动力市场表现出的一个明显趋势是,劳动力无限供给的时代已开始结束,越是经济发达地区,表现得就越明显。市场提醒我们,以人口红利换取经济发展的模式趋于失灵。这样的态势,实际上为《工资条例》站在更高起点提供了良机。劳动力供给的局部紧张,为劳动力价格的提升创造了条件,而劳动力越是值钱,其议价能力就越强,中国的劳资关系就越趋于平衡,由此,在硬环境上,中国的产业结构调整的条件就越成熟,在软环境上,对于“人的价值”的发现就越完整。在处于这样大规模可能深刻影响中国发展的转型的前期阶段,正在酝酿中的《工资条例》的使命,不仅是通过强制性地上涨普通劳动者工资收入以体现政府的社会关心,还应为适应这一转型预留政策空间。

  新近以《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为代表的一系列立法进程,表明了高层在转型时期规制劳资关系的政策意图,《工资条例》理应是这一战略的组成部分。说到底,是为中国的经济和经济道德发展作准备。而考虑到转型期的特征,在内容上,《工资条例》应提供既关乎普通大众,也关乎经济转型的双重法律服务;在实质上,应体现政府意志和市场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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