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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买国债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2日 16:48 城市快报

  新管理办法2月1日施行 买国债应经业主大会同意 首次提出禁止回购

  记者昨天从市国土房管局了解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于日前发布。新《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原《办法》对维修基金的投资方向只进行了概况规定,对此,新《办法》特别给出详细要求,并首次提出严禁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商品房交存比例有调整

  原《办法》要求购房者按购房款2%至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存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新《办法》对交存额度进行了调整,要求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出售公有住房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有规定

  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上,由于新《办法》是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因此特别强调了三分之二业主的权利。新《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的,需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新《办法》强调,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同时规定,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应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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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情况监管部门每年公布

  新《办法》对专项资金的监管提出了详细规定,要求直辖市以及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本报记者 马樱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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