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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两招应付企业裁员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2日 16:44 北京晚报
问题 公司突然宣布解除员工合同 2007年5月,小李被中关村一家IT公司录用为部门经理。5月15日,小李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月薪3000元,合同期限为一年,2008年5月14日到期。签合同时,公司有关负责人向小李解释,该公司所有员工的合同都是一年一签。 然而,前两天该公司突然向全体员工宣布:由于《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用人单位按照该法规定要承担更多的法定义务,该公司为适应法律新规,因此要求所有员工提前终止原劳动合同,并签署重新设计的劳动合同文本。 听到这一消息后,小李感到气愤。他认为,原来的工资是固定工资,其收入预期是有保障的;而现在按照新合同,除了基本工资(约占原工资1/2比例)外,相当一部分是浮动工资,与业绩考核挂钩,同时公司对原有的规章制度进行了大幅度修订,公司限制员工的条条框框越来越多了。 “签订新劳动合同,不能保障原有的收入水平。而且,新的公司规章制度会不会对自己不利呢?”小李对此十分担心,不知道自己该不该按照公司的要求做。“下一步,我究竟应该怎么办?”他急切地向本报值班律师咨询。 值班律师解答 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张祥元律师 要么支付经济补偿要么继续履行合同 “本案中小李遇到的问题是目前劳动者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劳动合同法》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很多用人单位都采取了与小李单位相同或类似的做法,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么在此情况下,小李以及其他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呢?” 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张祥元律师认为,小李可以作如下选择,即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张律师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合同双方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小李的公司以适应法律新规为由,要求员工提前解除原劳动合同,并签署重新设计的劳动合同文本,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是违法的。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具体为: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如果小李不同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则不得单方面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还明确规定,该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从另一方面讲,小李应积极参与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活动,促进体现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内容的确定。 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否则,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基于以上,小李应密切关注公司制定、修改规章制度的内容及程序是否合法,积极参与公司规章制度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通过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与公司平等协商确定规章制度的内容,尽可能地体现劳动者合法权益。因此,小李只要积极应对,大可不必担心单位规章制度会对其不利。 本报记者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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