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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参股上市券商比例不得超25%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2日 02:24 金融时报
新《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颁布实施 外资参股上市券商比例不得超25% 记者 李侠 本报讯 记者李侠报道 中国证监会近日正式颁布《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和修订后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规则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据悉,修订后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数要求,从原来的不少于50人降低至不少于30人;二是放宽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的条件,从原来的境外股东限于证券经营机构,放宽到金融机构和一般机构投资者,并将境外股东持续经营年限从原来的十年以上降低为五年以上;三是取消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四是明确了境外投资者参股上市内资证券公司的合法途径、股东资格和持股比例;五是修改了滞后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部分条款。 境内、外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时,境外股东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的股权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境内股东应当有一名是内资证券公司,且其持有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此外,境外股东还应具备持续经营五年以上,近三年未受重大处罚、各项财务指标符合规定等条件。 新规则特别增添了境外投资者参股上市内资证券公司的相关条件和程序,要求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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