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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为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明确章法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2日 02:23 金融时报
证监会为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明确章法 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不得交叉持股 本报讯 记者李侠报道 中国证监会近日制定了《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规定证券公司申请设立子公司,其最近一年净资本不得低于12亿元,且相关业务不得低于行业中等水平。该规定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由于目前国内证券公司的集团化、专业化经营管理仍处于起步阶段,相关实践经验不足,此次《试行规定》对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监管要求重点明确了五方面的原则性规定。 一是同业禁止的要求,即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二是子公司股东的股权与公司表决权和董事推荐权相适应,禁止子公司及其股东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约定不按出资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表决权和董事推荐权;三是禁止相互持股的情形,规定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四是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子公司、子公司其他股东和子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五是要求建立风险隔离制度,要求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合理必要的隔离墙制度,防止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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