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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细则规格升级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1日 11:33 21世纪经济报道

  北京报道 本报记者 陈默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生效实施。但是,各界期盼已久的实施细则并未同时有出台。

  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召开了一个有关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的座谈会。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在会上透露,国务院法制办正会同劳动保障部抓紧研究起草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行政法规,并希望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也加紧制定相关配套制度。此外,国务院法制办还将加大法规清理,并对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章加强备案审查工作。

  上述正在起草中的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行政法规,是指将要由国务院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不久前,一个由二十二个条款组成的实施条例草案,正在征求意见。

  而在这个版本之前,一个包含六十多个条款的细则,也在多方征求意见。这个题为<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的草案,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持起草,原本计划以部委规章的形式出台。

  这个六十多个条款的细则草案,包括涉及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以及劳务派遣等多个章节,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中的两个“连续”,以及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的“平等协商确定”如何理解等问题,都作了解释。(详见本报2007年12月12日<〈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起争议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实行劳资共决>,2007年12月19日<严格限制“工龄归零” 劳动合同法细则规范两个“连续”>)

  但是,始自<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在细则制定过程中依旧延续。细则出台时间一再后延,在法律正式实施时仍未了结,也从侧面显示争议的激烈。

  这期间,“应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也几乎形成一种风潮。有知情人士透露,甚至有企业界代表人士上呈意愿,希望对中小企业“暂停”实施<劳动合同法>。

  而全国人大有关领导就在前述座谈会上表示,<劳动合同法>通过以后,曾出现一些误读误解,甚至规避法律的情况,比如“集体辞职”、“工龄归零”、“集体裁员”等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为此通过答记者问的方式专门进行了答疑解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也在采取措施应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也在会上表示,要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工作,对“个别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进行大规模裁员和侵害劳动者公平就业权益的”,要及时处理,并将一批典型案件向社会公布,以表警示之意。

  伴随事态的进展,<劳动合同法>细则的规格也随之升级,由部委规章上升为国务院的行政规章,国务院法制办主持起草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草案。

  这个草案的征求意见稿有二十二个条款,比之前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条款大幅减少。

  草案对<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些条款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但是,原先的“详细版”细则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中两个“连续”的解释,以及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平等协商确定”的解释等规定,都没有出现在条例草案中。

  有专家透露说,明年将陆续出台有关劳动合同法的相关配套制度,包括国务院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部委规章)、最高法院的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但是,在国务院的实施条例之外,是否还要专门出台一个全面解释的部委规章,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否完全取代<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尚不得而知。

  ·相关·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要点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员工提出签无固定期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员工签。

  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或未为这位员工办理失业保险等退工手续,且继续的,视为员工与单位订立了原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满足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订立的合同应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用人单位发现未签劳动合同疏漏的,必须马上补签。未签合同的期间,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写明工作地点、社会保险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必备条款的,用人单位与员工必须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补齐这些必备条款。如果双方协商不一致,工作地点以员工经常工作地为准,社会保险和职业危害防护以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规定为准。

  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终止条件。

  员工在试用期间的工资必须同时满足不低于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合同约定工资的80%、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这3个条件。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员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员工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员工,也不得将被派遣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用工。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岗位是指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保安、保洁等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岗位是指因原岗位员工请假,在此期间无法上岗,需要他人临时性顶替的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在上述岗位以外使用的劳务派遣用工,都将被视为直接用工,用人单位要与员工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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