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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税率优惠企业可5年内过渡到法定税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31日 09:25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黄杨 北京报道 国务院日前发出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该通知是国务院针对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作出的通知。通知还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此外,国务院明确,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按《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同时,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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