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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在财富与法治之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30日 22:06 中国经营报

  作者:马光远

  2007年,注定要成为中国制度转型历史上一个特别的年头。从法治变迁的角度,回顾和梳理一年来中国社会、政经、法律走过的风雨历程,无疑对我们的社会在未来进一步采取“集体的行动”构建市场经济的法律文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入法引爆中国“财富革命”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2799票高票通过了《物权法》,中国有了第一部规范财富归属关系的法律。这部法律历经十年起草,创纪录的7次审议,其间经历了是否违宪的风波,但最终通过成为中国社会各界难得的共识和“集体行动的逻辑”。

  可以说《物权法》的立法史其实就是一部中国财富观念变迁的历史。从1988年私营经济写入《宪法》,到2004年宪法修正案私有财产的保护入宪,见证了中国财富观念的重大进步,反映了中国政治理念的变化和财产观念的变化。同时,《物权法》作为排他性的法律,其为政府公权力的行使划定了明确的边界。一个社会的进步,要从尊重公民的财产开始。而尊重公民财产权利的前提是正确划定公权力与私人权利的界限。所谓“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是对这个原则最好的写照。

  《物权法》出台的过程也成为了中国民主立法的典范之作,民众的参与,开放的程序都使这部法律在中国立法史上的意义不仅仅在其内容方面。法律通过过程中的种种曲折和争议考验了中国高层的政治谋略和智慧。其后,“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的和平解决无疑成为《物权法》能否得到尊重的标志性事件。

  两税合一,以公平的名义

  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失去关税保护的中国企业承受的不公平的税收待遇问题受到重视,从2004年开始,财政部草拟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并计划于2005年3月提交全国人大表决,一场围绕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的利益博弈随即展开。

  2005年1月,54家在华跨国公司,针对两法并轨可能对跨国公司的影响,联合向财政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同时提交一份名为《在华投资的跨国公司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若干看法》的报告,报告提出希望两税并轨后,继续给予外资公司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求“对外资企业优惠政策应有一个5到10年的过渡期”,形成了外资“绑架”政府政策的局面。但是,两税合一毕竟是势不可当的趋势,经过多方博弈,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终于突破重重阻力送到了立法机关的案头。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顺利通过了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为公平竞争提供了一个“法律支点”。尽管马歇尔大法官一再告诫:“征税的权力事关毁灭的权力”,但两税的合一,并没有出现如外电所预测的外资大批撤离中国的情况,可谓波澜不惊,从另一个侧面也说明了中国改革开放在深度和广度的跃升,也说明了中国的自信。

  《反垄断法》,艰难地一跃

  《反垄断法》被称为“经济宪法”,是经济民主的基本法治保障。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以150票赞同,无1票反对、堪称完美的表决结果通过了中国第一部《反垄断法》。这一天,距离中国致力于市场经济建设已经过去了整整15个春秋。

  对处于改革“深水区”的中国而言,错综复杂的垄断情势决定了《反垄断法》的命运多舛,从起草到审议,历经13载,立法过程中的刀光剑影和利益角逐,见证了中国市场制度转型的艰辛不易。

  目前的《反垄断法》只有57个条文,在世界各国中是最短的。而且也有很多的缺憾,比如,对国企垄断的大范围的豁免,但它承载着中国几代人推进经济民主进程、打破行政垄断的决心,以及破除区域壁垒的努力和维护公平正义、谋求民众福利的诉求,因此,将其称为中国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标志性事件一点都不为过。

  考虑到行政垄断与体制弊端交相辉映,与利益集团千丝万缕,与地方保护以及部门利益盘根错节,加之外资、国资、民资的利益关系非常复杂,决定了当前颁布的《反垄断法》只能是一部“妥协”的法律,民众关注的很多问题并没有在法律里得到强有力的回应,法律的空白和诸多不确定都可能因为缺乏操作性而成为“无能条款”。因此,把解决一切垄断问题的希望都寄托在一部《反垄断法》上,期待“毕其功于一役”的想法,不仅天真,而且有害。从长期来看,不打破政府对资源的控制,不抑制政府强烈介入市场的冲动,反垄断将永远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劳动合同法》,劳资关系的春天

  如果在中国要“选秀”一部实施得最差的法律的话,《劳动法》无疑具有很强的竞争力。从富士康的“血汗工厂”,到山西的“黑砖窑”事件,从国家总理出面为农民工“讨薪”到繁杂的劳动纠纷救济程序,盛世中国的诸多现象折射出《劳动法》的无奈和不足。而与之对应的,则是尴尬的“民工荒”和劳动力短缺的怪相。

  而许多学者的研究表明,在劳动关系上,也存在着一个所谓的“库茨涅茨曲线”,在经济发展到某一个点,一定会有一个跳跃,这个跳跃首先就表现在对劳工的保护上。只有完成了这个跳跃,我们的社会才会往前进一大步。立法过程中的博弈无疑是惨烈的,外资和中资这一次终于站在了一起,强力阻止法律的出台。尽管有“专家”论证,中国人力成本已经没有竞争力,但出台一部保护劳动者的“契约”无疑是必要的。如果说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劳动合同法》是对现实的法治回应的话,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前夜,一些企业表现出来的集体的“焦虑”和“躁动”,则从另一个侧面折射出这部法律实施的不易。无论外资、国企、私企,还是事业单位,很多都在忙着“规范”用工形式。普遍做法是不再直接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改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花钱买断老员工工龄,以避免和他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干脆裁员。希望《劳动合同法》带来的是劳动者的春天,而不是被变相规避法律而解雇的寒流。从这个意义而言,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其实是一份摆在我们面前的法治考卷,它从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等多方面考量着我们的法治意识、法治能力和法治水平。

  法是不断的努力

  除以上四个最大的亮点之外,身负立法重任的人大机关在2007年的表现有更多的醒目之处。以《物权法》公开征求意见为起点,群众参与、民主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对利益集团“绑架”国家立法机关的行为形成了有效的对抗机制,确保了法律的出台。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于2006年3月将《劳动合同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在短短一个月时间里,居然收到来自社会各界的意见19万件,这一数字创下了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的新纪录。在缺乏直接表达民意的其他途径的制度条件下,这些措施所表现出来的对民意的尊重和有限审议,堪称进步。

  除此之外,本届人大还通过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制定了《就业促进法》等重要的法律,而在社会立法方面,《循环经济法》、《社会保险法》、《邮政法》等重要法律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完成。而《侵权行为法》等保护民事权利的法律也没有时间进行初步的审议。本届人大初步审议的一些法律,如《国有资产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城乡规划法》、《食品卫生法》、《电信法》、《国家赔偿法》、《税收基本法》、《财政转移支付法》、《期货交易法》、《融资租赁法》、《资产评估法》、《预算法》、《行政诉讼法》必将成为下届人大在经济立法方面的重点。尽管在某些立法上,立法机关显得小心翼翼,但我们相信,这种限制政府权力,保障权利,尊重民意的趋势会持续下去。

  虽然法律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但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中国过去所经历的高速经济增长,并不是建立在同样程度的法律发展的基础上,尤其是同一些法律发达程度被认为高于中国的国家(如印度)相比较。市场化的时代也应该是一个为市场建立一套新的公共规范体系的时代。

  这需要我们一代人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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