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小产权房争议由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30日 21:17 中国经营报

  作者:李乐

  目前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小产权”房,实际是指“乡产权”房。这些房产在农村集体土地以及农村宅基地上建设,按照现行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这类房产和建筑基本有两大用途:建设在农村集体用地上的房产建筑,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可用于经营;而宅基地上的房产,用于本村农业户口村民的居住,可以由家庭成员继承,但按照现行法律制度,宅基地不得流转,充其量只能由村民自治组织收回后,再分配给其他本村农业户口的村民建房。

  看似房产问题,但实际却是土地性质问题。按照既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就连在本村农业人口范围内,宅基地都禁止流转,而在城乡之间,宅基地的流转更是法律、法规、政策的明令禁区。除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之外,2000年,针对逐渐增多的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宅基地的现象,国务院下发通知,明令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同时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开发的房产。

  2004年,国土资源部再次下发通知,除了重申上述内容之外,还明确城镇居民不得以长期租赁的方式,变相购买农村宅基地。但是此后,由于地价飞涨,农村集体土地低廉的占有成本,使上述禁令始终未能实际生效。城镇居民购置农村宅基地建房、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开发的住房现象愈演愈烈,及至2007年,在北京、广州、上海等地,小产权房或乡产权房已经形成“农村包围城市”之势。

  实际上,按照现行法律制度,对于这些土地,农民只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而无“处置、收益”的权利,因此,这类土地并非农民完全意义上的财产,自1962年之后,农民就无权自行处置这些土地用途,这直接导致了小产权或乡产权房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农民的财产权的归置,才是小产权或乡产权争议问题的核心所在。

【 新浪财经吧 】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企业邮箱换新颜 ·邮箱大奖等你拿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