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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检察机关利剑频频挥向渎职犯罪的高发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30日 13:57 法制日报

  编者的话

  连续多年以来,每到年终岁末,回首过去一年中的“热词”,“反腐败”无疑都会“榜上有名”。这一方面说明,社会各界对腐败问题的持续关注和深恶痛绝;另一方面也说明,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组织和政府有关部门,对腐败问题采取持续高压措施,力度持续加大。

  2007,当然也不例外。

  回首这一年的反腐倡廉工作,可以用几个“继续”来概括:

  ———继续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旨在治本的法律、法规、政策相继出台;

  ———继续以更坚决的态度、更有力的措施、更扎实的工作,加强大案要案查处,又一批腐败分子落入法网;

  ———继续以解决人民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反腐重点,药品生产流通、安全生产、房地产、教育等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领域,腐败现象得到初步遏制;

  ———继续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正在逐渐建立。

  持续多年努力累积的效果,目前正在逐渐显现:广大群众对反腐败的信心同几年前相比,已明显增强。而这种信心的增强,必将使广大群众继续支持反腐败工作,继续参与到反腐倡廉工作中来。这对持续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影响必将是长期而深远的。

  为此,我们深信,在不远的将来,腐败现象终会在中华大地上消失。

  我们期待这一天早日到来,我们期待,“反腐”有一天不再成为“年度热词”。

  反腐:制度推进重心再次前移

  本报记者 陈丽平

  2007年9月13日,备受关注的中国国家级预防腐败的专门机构———国家预防腐败局正式成立。监察部部长马马文(右)兼任国家预防腐败局首任局长。资料图片

  2007年10月15日,北京人民大会堂。

  胡锦涛同志高亢的声音在这里回响,并迅速传到全中国、全世界:“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

  这是一个真切的表述。这是一个坚定的立场。这是一个坚决的态度。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用整整一个章节的篇幅,专门阐述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把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定位为“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十七大报告引起国内、国际舆论的强烈关注。评论普遍认为,报告显示了这个拥有7300多万名党员的世界最大执政党面对腐败的坚决态度。同时,也显示出中共中央将更加注重制度反腐和反腐体系的完善。

  回首2007,中国正在完成向制度反腐的重要转变。

  制度巨轮驱动反腐

  反腐倡廉,制度是保证。

  加快建立防治腐败的长效机制,被国际舆论认为是我国反腐方面新的智慧。

  今年以来,我国执政党不断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国家加强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体系建设,使反腐败斗争继续在“党纪”和“国法”两个制度的巨轮上前行,并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

  党章是“党内根本大法”,是规范党员行为的根本准则,也是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根本准则。

  今年10月21日闭幕的党的十七大,通过了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部分修改后的党章,将对今后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同时,对今后的反腐败工作影响也是深远的。

  党章修正案充实了总纲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容,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增写了坚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同时增写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等内容。

  党章总纲还对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其中强调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无疑,党章的上述修改,有利于充分发挥党内民主,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持续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依法防腐治腐,是中国共产党人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逐步形成的共识。我国反腐倡廉的法律法规建设,今年也迈出重大步伐,严惩腐败的法律法规之网越织越密、越织越紧。

  物权法、监督法、反垄断法、反洗钱法等一批有反腐败内容的法律,今年得以通过或实施,为反腐败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依据。

  今年是监督法实施的第一年。这部法律将各级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监督途径、监督情况等,明确、具体地规定出来。既有监督权力的规定,又有监督程序的规定。

  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反洗钱法,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郎胜所说,对防止贪官资金外流规定了十分有力的措施。

  今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从物的归属与利用的角度,规定了腐败行为侵犯公私物权的不正当性,对贪官非法所得说“不”。这为在民事上、经济上处罚贪官提供了一个前提。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宇冠认为,今后对外逃贪官的资产追回问题,可适用物权法和侵权方面的法律,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今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反垄断法,为遏制垄断性腐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锻造了法律利器。

  在国家立法机关加强反腐败立法的同时,除党章之外的党内规章制度建设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今年5月30日,中央纪委发布了《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对党员干部提出了八项严格的禁止性规定,细化了党员干部在经济和社会交往方面的违纪政策界限,并限定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

  在规定的期限内,全国有1790人说清了自己的问题,涉及违纪金额7789万元。

  一个多月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各种新型受贿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具体意见。

  专家认为,上述规定与意见基本一致并相互衔接,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被认定为是受贿犯罪,从而较好地实现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之间的衔接、协调和配套。

  10月12日,中央纪委发布《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中央纪委第一次就某一领域的违纪行为如何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出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党纪处分条例中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的相关规定,是查处这一领域违犯党纪案件的重要依据。

  2007年,有关部门还颁布实施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一系列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的配套规定和办法。

  这些党内条规和法律法规,为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填补了重要的空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开拓了广阔的空间。

  郑筱萸、邱晓华、李宝金、胡星……今年以来,我国继续保持查处腐败案件的高压态势,又有一批腐败分子被严惩。

  在今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严肃查处的腐败分子中,有多个省部级干部。各级地方纪检监察机关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严肃查处了一批腐败分子。

  如何才能提高腐败的成本和风险?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依法依纪从严惩处腐败分子,使他们得不偿失。

  专家指出,我国在反腐败斗争中,已做到了对腐败分子决不手软,无论职务高低,发现一个坚决查处一个;做到了既打蚊子又打老虎。党纪、国法和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得到了切实的贯彻执行。

  在严查腐败分子的同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高度重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注意延伸办案链条,把查案过程变成教育引导、整改规范的过程。对查办案件中发现的经济工作和其他工作体制、机制等制度上的漏洞和缺陷,进行有针对性的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今年,上海市委办公厅印发了由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共同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党委(党组)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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