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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调至2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30日 03:46 京华时报

  据新华社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于昨天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获得通过,明年3月1日起,我国个税起征点将从现在的1600元/月上调至2000元/月。

  任命陈德铭为商务部部长

  会议经表决,通过了禁毒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通过了修改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关于修改文物保护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决定免去薄熙来的商务部部长职务,任命陈德铭为商务部部长。

  今年中央财政超收4000亿

  据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2007年中央财政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报告预计,2007年中央财政总收入可完成28432亿元,比年初预算超收4011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本级收入超收4000亿元,地方财政上缴收入超收11亿元。

  国务院在报告中说,2007年中央财政超收安排使用的原则是:集中财力办关系民生的大事、办建立机制和制度的事,重点用于“三农”、教育、卫生、社保等方面的支出,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纳税工薪族将降至三成

  根据调整后的个税征收起征点决定,我国个税起征点将从现在的1600元/月上调至2000元/月。

  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数据测算,将个人起征点提高后,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全国职工总人数比例将由目前的50%左右下降到30%左右。

  这是继四个月前我国将储蓄存款利息税由20%调减为5%之后,中央减轻居民赋税的又一重要举措。分析人士指出,此举体现了政府关注民生、减轻国民税负的精神。

  上次调整是2005年年底,当时基于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支出水平,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个人所得税工薪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月调整到1600元/月。

  十一届一次会议时间确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昨天经表决,还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于2008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会期约两周。

  -相关新闻

  彭振坤杜崇烟

  代表资格终止

  据新华社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昨天发布十届第二十七号公告:

  最近,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接受了彭振坤提出的辞去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罢免了杜崇烟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彭振坤、杜崇烟的代表资格终止。

  -发布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修改道交法等答记者问

  机动车无责赔偿不超10%

  本报讯(记者郭爱娣)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就禁毒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等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媒体提问。

  “碰瓷儿”界定更明确

  现场发放的资料显示,此前的道交法规定只要发生交通事故的,都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只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另外,新修订的道交法,对于“碰瓷儿”的界定也更加明确,由原来的“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修订为“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比例未做统一规定

  不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说,此次没有规定统一的赔偿比例,主要考虑的是交通事故错综复杂,在当事人和解、公安机关调解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中,根据上述原则确定个案的具体赔偿数额较为切合实际。

  隔离戒毒取代劳教戒毒

  另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滕伟介绍,在禁毒法之外,我们国家对涉及禁毒的违法犯罪也有一些法律规定,对不同的行为都有不同的法律界定。有一类是不构成犯罪,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最典型的是吸毒行为。

  滕伟说,现在禁毒法把过去的强制性戒毒的体制做了改革,按过去的戒毒体制是先强制戒毒,强制戒毒后如果再复吸了可以劳教戒毒。现在根据实践经验,为了提高戒毒的效果,把过去的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这两种措施合并为一种强制隔离戒毒措施,这样法律实施后就没有劳动教养戒毒了。

  香港2017年可普选行政长官

  曾荫权称落实普选时间表 香港政制发展迈出最重要一步

  本报讯(记者郭爱娣)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室主任张荣顺表示,刚结束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以全票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普选问题的决定》。

  立法会亦可普选产生

  张荣顺说,这一决定规定,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和第五届立法会产生办法可以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同时明确了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采用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采用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修改产生办法须过五关

  张荣顺说,实行普选的时候,按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规定,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任何修改要经过五个步骤,即要由行政长官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然后由特区政府提出法案,修改两个产生办法的法案交立法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然后经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备案。

  张荣顺强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问题的时间表给予明确,这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这个目标是一定能够达到的。

  具体普选办法还需讨论

  对于先决条件的问题,张荣顺说,根据香港基本法规定,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实行普选产生的办法时,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须按照民主程序提名产生若干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由全体符合资格选民普选产生行政长官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这完全是在基本法规定的框架下对行政长官普选问题作出的安排。至于行政长官的具体普选办法,还需要香港社会进行广泛的讨论,凝聚共识。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曾荫权昨天对此发表声明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为落实行政长官及立法会普选订出明确的时间表,为香港政制发展迈出了最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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