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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提至2000元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9日 18:09 北京晚报
道交法修正案今天通过机动车无责最多赔10% 本报讯 (记者周健森)机动车无过错赔偿责任不超10%,个税起征点提高至2000元。今天闭会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和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同时获得通过的还有禁毒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修正案、文物保护法修正案。 机动车无责赔偿不超10% 实施时间:2008年5月1日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此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另外,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碰瓷儿”行为的界定也更加明确,由原来的“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修订为“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个税起征点提至2000元 实施时间:2008年3月1日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意味着个税起征点将从原定的1600元提高至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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