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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法有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8日 01:10 财时网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句话被视为“民权”和“法治”的经典旁注,从1866年流传至今。

  2007年3月初,人们把这句话和一个名为《史上最牛的钉子户》的网络热贴联系在了一起。——一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的破旧二层小楼,孤零零地矗立在一个被挖成10米深大坑的楼盘地基正中央。

  同样的“钉子户”,上海有之,广州有之,南宁有之,全情投入热议的人们甚至考证到了140年前的德国波茨坦“老磨房”和14000公里外的美国华盛顿。

  是不是“史上最牛”,并非“热源”之所在。若没有当时刚刚出台、10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权法》这个背景,“最牛钉子户”可能会和其他许多被拆迁者一样,在公众视野范围之外悄无声息地自生自灭了。

  从2004年9月拆迁开始,这栋小楼在自己的阵地上坚守了两年多。2007年3月19日,重庆九龙坡区法院裁定支持房管局关于搬迁的裁决,并发出截止时限为3月22日的限期履行通知。4月2日,房主吴苹夫妇与开发商达成和解。

  小楼消失在当晚的夜色中。

  人们却似乎意犹未尽,拿出了半年后才会正式实行的《物权法》来考量该事件,不无遗憾地说道:若《物权法》已生效,该“钉子户”应可胜诉。

  实际上,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这起在《物权法》实施之前发生的拆迁诉讼案件,根本不可能参照《物权法》来审理。

  公众对“不可能的事”的唏嘘感慨,映射出对民法典的渴盼。

  哈耶克说:“哪里没有财产权,哪里就没有正义。”国人需要法律的力量,需要属于每一个人的民法典。这种需要的满足,被寄望于从《物权法》开始。

  28年前的法制重建,立法机关在第一时间通过的,是《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时光流转至2007年,望穿秋水的渴盼有了结果:法不再只是“刑与罚”,它也是“保护”。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解决民事生活领域财产保护问题的民事基本法律。明确对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是承认“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是承认“商品交换的平等决定了民事财产生活领域中主体的平等”。

  它没有理由不受到每一个社会个体的期待。这种期待,甚至超过了对“私有财产入宪”的期待。三年前,《宪法修正案》的通过波澜不惊;三年以来,围绕《物权法》的热议却高潮迭起。

  从1993年开始筹备工作到2007年3月16日被审议通过,前后历时13年;从2002年12月初次审议到2007年审议通过,共经过5年8次审议。即便是这样,《物权法》依然在事关全局的问题上,既没有做出全局性的改革规定,也没有做出限制改革的规定,而是为改革预留了空间。这部中国第一部明文保护私产的法律,体现了在疾速变化的中国经济中的立法智慧。

  正式实行只是个开始,让《物权法》深深扎根在心中,仍将是个漫长的过程。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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