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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诞生记 黑砖窑事件造成条文修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7日 22:10  CCTV经济半小时

  图片01:《劳动合同法》在制定起草中间,经过无数次争论和修改,最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图片02:《劳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从全国征集到的意见超过19万条,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4次才最终得以全票通过。

  图片03:黎建飞告诉记者,山西“黑砖窑”事件直接造成了《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修改,增加了一个第二款,也就是遇到暴力、威胁这种摧残,不需要通知就可以走人,剩下的权利你再来主张,这一个条文是最典型的。

  《劳动合同法》诞生记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就要正式施行,这部法律牵涉亿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这几天,很多媒体都在对它细细解读,但今天翻开这部法律,我最想告诉大家的是两个数字:《劳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从全国征集到的意见超过19万条,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4次才最终得以通过。

  19万条意见让我们看到了,《劳动合同法》在大家心目中的地位,而4次审议,告诉我们这部法律的诞生充满了波折,今天我们就带着这两个数字一起来回顾一下,《劳动合同法》出台的前前后后。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黎建飞:“《劳动法》在实施的10多年当中出了一系列的问题,第一合同签订第低,不签合同,签订率低下,二短期合同盛行,劳动者很难签到长期合同,一年一签成为普遍现象,甚至是一年数签,第三就是试用期滥用,频繁使用试用期,反复约定试用期,第四是违约金的滥用。”

  黎建飞,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参与了《劳动合同法》的起草工作,在《劳动法》实施的13年里,劳动争议纠纷大幅度增加,劳动合同问题成了众多劳动争议案件的核心。

  没有合同,工人就没有任何保障,受害者只能默默承受无尽的痛苦,然而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现象不在少数,据了解,我国目前中小型非公有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还不到20%,60%以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几签,作为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谢良敏经常接到来自全国各地的投诉,然而谢良敏也很无奈,因为用人单位在钻《劳动法》的空子,在法律责任中没有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就要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规定的不清楚。

  《劳动法》给用人单位留下了很多可以钻的空子,不签劳动合同、签订短期合同、拖欠工资的事情频繁发生,还有一种《劳动法》里没有规定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也被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采纳,这样一来,劳动者就被放到了一个模糊地带,他们经劳务公司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后,一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到底该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还是该由用工单位负责,就成了一个在法律上无法解释的难题。

  在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谢良敏看来,劳动派遣之所以遭到用人单位的滥用,实际上是用人单位推卸责任的一种行为,非常需要通过法律来规范劳动派遣。

  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展开了《劳动法》执法大检查,重点检查签订和执行劳动合同、落实和完善最低工资制度、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和实施社会保险等问题,结果发现《劳动法》施行情况不容乐观,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具体的建议:要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登记制度,明确用人单位是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主体,不签订劳动合同就是违法行为。

  而实际上,从2004年开始由劳动保障部牵头,《劳动合同法》就已经开始了起草工作,但正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法》的执法检查,直接推动了《劳动合同法》的诞生。

  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劳动法》的执法检查对《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是有积极的重要的促进作用的。”

  一些用人单位侵害职工权益,并不是偶然现象,全国人大常委会展开的《劳动法》执法大检查,掀开了这个盖子,如何堵住《劳动法》的漏洞成了立法者的当务之急,亡羊补牢的第一步,就从制定《劳动合同法》开始,而这一步也正应了一句老话,万事开头难。

  2006年3月20日,《劳动合同法草案》开始向全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这是我们国家自建国以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第五部法律,然而没想到引起全国人民的高度关注,在短短的一个月时间,收到了19万条意见,这在中国的立法史上是从来没有过的现象,而这时大量来自用人单位方面的意见,如企业的规章制度要经过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用人单位一方的代表对这个反映意见较大,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二稿的修改产生了重要影响。

  然而,法律毕竟需要平衡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表示,《劳动合同法》该保护的要保护,该注意的也要注意,不好简单的说就是保护一方的权益。

  2006年12月26日,已经历经一年修改的《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二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然而各方代表对于这一稿的意见分歧依然很大,但争议的焦点已经集中到了劳务派遣、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问题上。

  2005年到2006年是我国煤矿安全事故高发的两个年份,大量矿难事故发生后,许多矿主刻意隐瞒死亡人数,针对这些突发的事件,《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三稿中就特意加入了相应的条款:要求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建立,而且要求在建立劳动关系时,要建立职工名册。

  2007年4月20日,《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三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一般的法律在三审的时候都能通过,然而这部《劳动合同法草案》到了第三稿的时候,在试用期、服务期以及就业限制等焦点问题上,各方面都没有妥协,第三稿的讨论仍然激烈。

  《劳动合同法草案》进入到了第四稿的修改之中,然而就在此间,一起突发事件让《劳动合同法》的出台突然加速。张世诚认为,如果没有发生这个事情,这部法律可能还得讨论一段时间。

  《劳动合同法》在制定起草中间,经过无数次争论和修改,其实,围绕法律草案的每一轮争论,每一笔修改,都是在对各方利益重新做一次权衡和调节,那又是什么事件,最终促成了《劳动合同法》的诞生?

  谢良敏:“应该说它‘黑砖窑’事件的出现,使《劳动合同法》最后能够全票通过。”

  2007年5月随着山西省一些地方存在“黑砖窑”的现象被媒体披露后,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起初,山西省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在运城、临汾和晋城一带查处了几处涉嫌非法用工的黑砖窑,但是在搜查过程中,却发现这些黑砖窑存在着拐骗农民工、限制人身自由、雇用童工,甚至殴打农民工致人死命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在检查的3347户砖窑厂中,涉及非法使用农民工53036名,经调查,已立案534件,取缔非法砖窑厂315个,补发拖欠农民工工资72万元,涉及农民工1024人。谢良敏作为国务院联合调查组的成员,在山西工作了两个月。

  谢良敏:“黑砖窑这个问题反映了我国的劳动制度,我们的劳动监督检查制度,我们的工商登记制度,以及咱们公安管理方面都存在一定的漏洞,因为黑砖窑这个事件发生之后,实际上涉及到公安部门,工商登记部门,涉及到劳动监查部门,这些都有相应的责任。”

  记者:“那对我们这部法律制订的上面,具体的哪些条文,产生什么样的效果?”

  谢良敏:“现在应该说现在的93条和94条,乃至95条都是这个根据黑砖窑这个事件的影响,做出的有针对性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93条和第94条规定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违法招工,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第95条更是第一次对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等行为规定了具体赔偿和责任。

  与此同时,山西“黑砖窑”事件还直接造成了第38条的修改。

  黎建飞:“‘山西黑煤窑’事件向人们揭示着这么严酷的现实,这么残忍的事件,因此他就增加了个第二款,遇到这种暴力、威胁这种摧残,不需要通知就可以走人,剩下的权利你再来主张就可以,这一个条文是最典型的。”

  山西“黑砖窑”事件不仅使法律条文发生了修改,更直接推动了《劳动合同法》的在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全票通过。

  记者:“如果说没有这个‘黑砖窑’事件的话大家还得争论?”

  谢良敏:“估计还要争,因为‘黑砖窑’事件发生之后,很大的刺激了立法机关,包括众多委员的感到不可理解,感到必须要加以严惩,所以说这就推动了这部法律的通过。”

  尽管这部法律经过了四次审议才正式公布,但并不能认为这部法律已经很完善,谢良敏告诉记者,目前国家已经开始了《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

  谢良敏:“现在国务院法制办已经在征求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条例,已经在征求意见了,估计可能没有多长时间也就该公布了,除此之外,劳动保障部门也在制订一些具体的实施办法,就说是对一些个很具体的问题,要做出相应的规定,因为毕竟法律它不可能,一部法律,不可能把所有的事情都规定清楚,还要通过相应的法规和规章,乃至问题解答,这个解决一些细节问题。”

  半小时观察:好法还需落到实处

  最近一段时间,不少企业的老总一坐下来就开始愁眉苦脸地探讨如何应对《劳动合同法》带来的压力。《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日子越来越近,关于新法背景下的劳动纠纷新闻也越来越多。很多企业,包括国家著名的跨国公司,为了公司的利益都在试图钻《劳动合同法》的空子,以规避可能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是一个利益博弈的结果,企业和劳动者的责权利都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但是,我们注意到,这部法律的具体实施仍有很多地方还是空白。我们也呼吁相关部门,能够尽可能让全社会充分讨论实施细则,并尽快出台。因为,只有保障了大多数人的权益,才能保障中国经济的活力。

  主编:张凯华

  记者:周羿翔

  摄像:樊金锋 李慧 刘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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