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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草案: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7日 08:52 长沙晚报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 食品安全法草案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从生产和经营两个方面确立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记录召回情况。

  草案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并记录通知情况。

  草案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召回的食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该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禁止11项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11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这些行为为:生产经营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或者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生产经营治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生产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污染的食品;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食品标签说明包装不得涉及治病功能

  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包装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诊断功能。

  同时,草案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包装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容易辨识。食品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包装上的声称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草案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保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等事项。专供幼儿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此外,草案也明确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诊断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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