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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航空境内不具用工权 遭辞员工索赔未果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6日 08:00 每日经济新闻
    何勇 每日经济新闻 李鸿光 通讯员

    在土耳其航空公司工作了2700多天的卢小姐,被该公司告知从2007年6月18日起不再聘她,即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金、经济补偿金、年终奖金、加班费5.6万余元及50%至25%不等的赔偿金。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双方不具有劳动用工合同关系,仅判令由土耳其航空公司支付卢小姐2007年年终聘用金人民币1064.17元。

    2000年1月5日,卢小姐按土耳其航空公司与上海外航服务公司签订的聘用中国员工劳动合同,为该航空公司提供服务,并与土耳其航空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土耳其航空公司将于每月最后一日向卢小姐支付的月绩效工资 (含饭贴);另外该航空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向卢小姐支付奖金。2007年6月13日,该航空公司通知卢小姐,自2007年6月18日起不再聘用她,从同日起该航空公司不再承担卢小姐在上海外航服务公司的一切费用。

    2007年7月23日,卢小姐向法院起诉中。法庭上,土耳其航空公司辩称,与卢小姐不存在劳动关系,也没有劳动合同,卢小姐声称系航空公司先录用了她,再挂靠到上海外航服务公司不属实,对卢小姐起诉的请求均不予认可。卢小姐应起诉其派遣单位即上海外航服务公司为被告,而非土耳其航空公司,因为土耳其航空公司在中国境内雇佣劳动者,只能通过上海外航服务公司。

    法院认为,因土耳其航空公司为非本国企业,在我国境内不具备用工权,卢小姐与该航空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卢小姐起诉基于该航空公司与上海外航服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卢小姐的社保费也是由上海外航服务公司缴纳。土耳其航空公司是卢小姐的实际用工单位,对卢小姐仅需承担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等义务。遂根据土耳其航空公司与上海外航服务公司的劳务合同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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