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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侵害国有资产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4日 14:17 天津日报

  首次提请人大审议的国有资产法草案,对侵害国有资产行为作出严厉的处罚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违反本法规定,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牟取不正当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高管犯错将面临严惩 经营业绩有考核制度

  对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向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股东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国家出资企业中应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选举产生。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

  合并破产等重大事项 应听取企业工会意见

  草案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包括企业全部注册资本均为国有资本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非公司制的国有独资企业,也包括企业注册资本中包含部分国有资本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家出资企业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高风险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防范和责任追究制度。

  草案规定了企业改制、与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资产评估等应遵守的基本规则。国家出资企业不得为不具备清偿能力的他人提供担保;转让财产应当公平、有偿。草案还规定了职工的民主监督,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听取企业工会意见;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应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对国有资产加大监督 发现不法行为可检举

  草案确立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编制原则、编制和批准程序等作了原则规定。国有资产法草案还加大了对国有资产的监督。草案还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综合新华社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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