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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法草案:高管造成国资重损终身不得叙用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4日 06:53 新京报
起草准备14年,国有资产法草案首次审议,重点防范国资流失 本报讯 3次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起草准备14年,国有资产法草案昨日首次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该草案重点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石广生介绍,至2006年年末,全国仅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类企业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就分别达到29万亿元和12.2万亿元。 对于国资流失中负有责任的国企高管,草案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国资委定位问题备受关注 草案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有关部门、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人们普遍关注国资委的定位问题。草案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专家认为,此举剥离了国资委本不应当承担的监督管理的职能。 有些国企改制时资产流失严重 石广生介绍,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增减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与出资人权益关系重大,也是实践中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环节。 对此作出针对性的规定,是草案的重点,占到草案全部76条的三分之一以上。 草案列举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八类重大事项需由出资人决定,涉及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解散、申请破产。 石广生强调,要清醒看到,有些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和手段侵害国有资产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比较严重。 此前,在物权法的立法过程中,针对国资保护问题,物权法不断强化对国资的保护力度,石广生介绍,物权法出台后,制定国有资产法以落实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国资权益的要求更加迫切。 关键词1 国资转让 重要国资不能转让给董事及近亲 解读 草案规定,涉及重要的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不得向本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 国有资产向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转让,或者向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参与受让的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或者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石广生: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国有资产转让等环节是实践中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环节,草案规定了企业改制、与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资产评估等应遵守的基本规则,防止以“暗箱操作”等手段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关键词2 国资监督 个人有权控告国资损失行为 解读 草案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应当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正确、有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的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应当定期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石广生:草案规定了人大监督、政府对出资人的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建立起全方位的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预防体系。 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之国有资产法草案 ●立法思路 重点放在保障国有资产权益 ●适用范围 界定为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和由此形成的权益。经营性国有资产中金融类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执行。 另外,由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使用管理的行政事业性资产,以及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资源性资产,对它们的管理与监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杨华云 新浪财经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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