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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法草案对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作专章规定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3日 21:4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周玮 王宇)企业管理者直接负责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对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关系重大。为此,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有资产法草案,对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作出专章规定。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石广生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 会议上作说明时说:“草案按照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管理者选拔任用机制的要求,总结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并与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相衔接,按照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的不同企业类型,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有关事项作了专章规定。” 草案明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向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股东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选举产生。 草案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草案还明确,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奖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负责人,依法组织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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