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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种轻微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告诫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1日 13:58 浙江市场导报

  王毕文 潘争鸣

    近日,位于嘉兴市区三水湾的某杂货店因在办理营业执照期间提前开业,被嘉兴市工商局南湖分局城东工商所发出行政告诫书,告诫其停止经营行为,但因其开业未超过一个月而免于处罚。笔者了解到,于近日正式实施的《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检机构行政告诫(行政建议)实施办法》,对20种轻微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告诫(或行政建议),不再一罚了之。

  “此次出台《办法》对20种轻微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告诫,对培育市场主体、助推经济发展有深远意义。”嘉兴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这20种轻微违法行为包括:已办妥前置审批手续且开业时间未超过一个月的;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注册资本未造成相应后果或未超过一定时间的;未亮照经营、招牌与执照不一致、逾期报送年检资料以及其他轻微违法行为;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的名称、厂名、厂址,情节轻微的;产品广告用语中用词不当,并非蓄意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以谋生为目的的下岗、失业、失地农民、无业人员以及为求摆脱困境的企业所发生的没有造成危害社会和他人后果的一般违法行为等。

  据了解,今年初开始,嘉兴市就以“攻大奸、戒小过”为执法理念,对本土成长性产业、无知过失性行为和弱势群体为谋生而发生的轻微违法行为采取行政诫免试点,率先在全省进行了成功实践,先后发放行政告诫书(建议书)1000多份,疏导6629家无照经营户办理营业执照。近日,这一经验已被国家工商总局向全国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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