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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法草案即将交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1日 00:49 南方都市报

  即将于12月23日至29日举行的10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国有资产法》草案将首次提交审议。草案至今仍存在诸多争议焦点,其中之一是国资委的定位问题。

  据国资法草案起草组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透露,目前草案中对于国资委的定位是让其成为一个“干净的出资人”,即剥离其本不应当承担的监督管理职能,履行出资人职责,而不承担其他义务。

  国资委定位尴尬:自己管自己

  作为国务院的直属特设机构,国资委在2003年4月成立。国资委的工作依据是2003年5月27日公布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条例明确规定,国资委是代表本级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特设机构。

  事实上,国资委这一定位一直备受质疑。依照该条例,国资委一方面作为股东履行出资人职责,做“老板”;另一方面作为国务院的特设行政机构负责监督企业国有资产,做“婆婆”:“老板”加“婆婆”的角色使得国资委定位颇为尴尬。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近日在央企负责人会议上也表示,国资委将配合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研究起草《国有资产法》,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规章体系。

  草案不涉及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国资委目前的定位并不适宜。作为出资人,其所实施的监督也只应该是作为股东对其资产的监督,应当与政府行政机关的监管相区分。”李曙光表示,草案中涉及到的资产限于经营性资产,对于非经营性资产没有涉及。

  “如果要制定一部囊括所有国有资产的法律非常困难,将调整范围界定在经营性国有资产是较适宜的。”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在《物权法》出台后尽快出台《国有资产法》对国有资产监督和保护迫在眉睫。

  国资法起草小组专家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刘纪鹏教授表示:“如果作为出资人,本应享受红利,也就是说分红应该到国有资本这一库里,但当前国资委管辖的领域有限,所以决定权还是归财政部。如果构建起国有资本经营公司,那么就可以将红利留在这些公司,再由一个统一的国有资产经管部门来调拨。”不过刘纪鹏对将国资委定位为“干净的出资人”持保留意见。

  “尽管目前把经营性国有资产纳为新法重点,但有关国资的法律应是一系列的、连贯的。因为我国还存在大量需要归置的国有资产,如资源性的、行政事业单位、甚至海外庞大的国有资产。”李曙光表示,这部未出台的国资法,还只是迈出了其中第一步。

  本报驻京记者 李乾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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