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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不会大幅度抛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0日 10:55 扬子晚报

  或将掌控下属上市公司定价权?

  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18日明确表示,作为负责任的公司,中央企业的使命是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的回报,因此不会大幅度抛售上市公司股票。

  此前,主要部门的负责人从未对央企买卖下属上市公司的股票作出过明确的表态。此次讲话,首先赋予央企以下属上市公司股票价值作为衡量股价高低的依据,并在股价高估存在泡沫时适当卖出,低估时适当买入。这样,掌握着较多解冻后的国有股的央企,将掌握下属上市公司股票的定价权。同样,通过如此操作,央企可以向投资者提示风险或注意价值。

  由于央企可以适当买卖,以决定下属上市公司股价的走势,对相关股票将产生较大的影响。其中,尤其是“A+H”类的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由于H股平均价仅为A股价格的一半左右,央企或许可以使用自有外汇增持H股,而相应降低A股的持股比例,还能保持原持股比例不变。

  虽然央企可以自主决定适当比例的买进和卖出操作,但在具体实施方面仍会受到相关法规的制约。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预计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超过5%的,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交持股变动报告书。此后每变动5%同上,期间内禁止买卖。通过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减1%,需要发公告。也就是说,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在减持1%以上,或增持5%以上,都需要向市场告知。而投资者在作出相关反应之后,减持价会越来越低,增持价会越来越高,大股东在操作上处于不利的地位。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持有30%以上的增持将采用要约收购方式,或提出豁免申请。大部分央企所持控股上市公司的比例都在30%以上,若要在卖出后再买入,则需要发布收购要约,或向管理部门提出豁免的申请,手续上较为繁琐。

  《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高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如果央企控股股东对下属上市公司的股票买卖操作在六个月内完成,便仅完成了股票市场价格实现合理定位的目的,而无法获得价差收益。而价差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更提升了其内在价值。

  总之,央企可以通过适当的买卖以实现对下属上市公司股票的定价权,但由于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受到相关法规的制约,大多数将会慎行。西南证券张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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