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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起取消小麦等原粮及其制粉出口退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8日 01:27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2月18日电 据中国财政部网站消息,中国财政部、国家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称,从2007年12月20日起取消小麦等原粮及其制粉的出口退税。

  通知说,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12月20日起取消小麦、稻谷、大米、玉米大豆等原粮及其制粉的出口退税,具体商品名称和税则号见附件。具体执行时间,以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通知称,对2007年12月20日以前已经签定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出口合同,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持已经签定的合同文本(正本和副本)到主管

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后的出口合同,在2008年2月29日之前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未经备案的出口合同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2008年3月1日以后,无论新老合同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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