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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第一部信息化地方性法规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7日 15:24 天津日报

  优化产业结构提升竞争力

  本报讯(记者张璐)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据了解,该法规是本市第一部信息化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本市信息化发展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条例》重点规范了信息化规划、信息化工程建设、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安全保障等六个方面的主要内容,设立了信息化管理、信息化规划、信息化工程项目、信息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八项制度规范,提出了建立信息化专项资金、表彰奖励信息化促进活动、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等方面的十条促进措施。2008年1月1日起,《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开始在本市施行。

  据了解,《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设立了信息化工程项目审查备案验收制度,有效地避免了重复建设。《条例》规定,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有关部门应当会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非政府投资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依法办理建设相关手续后,向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应当通知信息化主管部门参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使信息化工程项目形成闭环管理模式,有效避免重复建设,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建立和完善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体系,促进信息化深入应用。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点信息技术推广应用项目,建立和完善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体系,促进信息技术在社会各行业的推广应用。科技教育、医疗卫生、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社会保障、金融保险和公用事业等社会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鼓励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推广应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节约能源、降低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扶植中小企业应用信息技术,建设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公共信息平台。

  建立统一的电子政务专网,依法推进电子政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行信息技术在机关办公、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应用,提高工作效率、监管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专网,组织和推动电子政务网络纵向和横向间的互联互通。国家机关建设本机关或者本系统电子政务网络工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充分利用已有网络基础和资源,不得重复建设。

  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编制政务信息公开目录,依法及时、准确地将政务信息向社会公开。国家机关应当加强政务信息交换与共享,明确政务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和责任,编制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实现政务信息在国家机关之间的资源共享和充分利用。国家机关提供政务公开信息和政务共享信息,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发布信息产业发展导向目录,支持和促进信息产业发展。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信息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引导信息产业发展。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促进本市信息产业发展,引导信息产业优化结构,整合优势资源,发展规模经济,提升核心

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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