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新企业所得税法更重纳税人间平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4日 02:17 财时网

  2008年1月1日起,新企业所得税法即将实施。从新法中可得知,只要符合法定要件的纳税人,不论企业的资本来源属性如何,在税法面前一律享受同等优惠。

  但这里的平等原则是指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之间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与此同时也引发了享受税收优惠纳税人与没有享受税收优惠纳税人之间的不平等问题。例如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而非高新技术企业则无,造成两者在税收负担上的差别对待。

  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这种税收负担上的不平等对待是可以被容忍的。因为税收优惠如果不是基于公益目的,恐有慷国家之慨的嫌疑,这不仅使经济发展的成果集中于少数人,造成纳税人之间的不和谐,长期以往也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简单地说,如果通过税收优惠所产生效果抵销其弊端后仍有正面的政策效应,这类税收优惠政策与公共利益的结合就较为紧密。

  与以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收优惠政策正朝采取适当必要的手段来达成特定公益目的方向在努力。例如,删除了不必要的优惠,如两免三减的定期优惠、特定区域投资的优惠税率以及再投资退税优惠等等;由过去减免税直接优惠方式改为了抵扣、加速折旧等间接减免方式;还将过去只要是生产型外资企业就给予优惠的普惠制做法取消,改用了产业型优惠政策。

  值得一提的是,新企业所得税立法在改革必要性考量下也兼顾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性,制定了过渡性优惠政策。不过,以完成工商登记作为外资企业是否能享受原有税收优惠待遇的做法,可能会导致执法标准不统一,并可能带来某种程度的寻租现象,同样的也会造成外资企业之间的不平等对待。

  解决这个问题的最佳方式,莫过于通过事前的立法加以明确规定,在新企业所得税立法中明确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期限,以避免日后取消税收优惠时遭致受利益团体不当的干预,并避免形成过渡优惠期间纳税人之间的不公平对待。

  总之,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发展经济应评估其合理性,不可一味以发展经济为理由,牺牲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核心价值。企业有所得就要纳税这是原则,享受税收优惠的利益则是例外。新税法实施的统一企业所得税收优惠的做法更重视纳税人之间的公平,并且较好地与公共利益相结合,改变了以前为追求效率而牺牲纳税人间公平的做法,值得肯定。■(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 新浪财经吧 】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企业邮箱换新颜 ·邮箱大奖等你拿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