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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老总“借出”16年牢狱之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2日 14:37 大河网-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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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需出具一张借条,宋举红即可从单位领出巨额现金为自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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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的钱用来为自己购买高档轿车

    曾为多家国有、民营公司的老总,频频向公司财务部门出具借条借钱,并长期占用不还。日前,南阳市一名公司老总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6年。

  案件回放

  公司成了自家“银行”

  现年50岁的宋举红,从部队转业后,先后担任国有公司南阳市副食品总公司和股份制企业南阳亚细亚商厦、南阳市商贸物业管理中心、南阳市新东方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董事长。此外,颇具经商头脑的宋举红还与他人合股设立了多家公司,均担任法定代表人。在多家公司任职期间,宋举红利用“掌门人”的便利条件,频频向公司“借钱”。

  2000年9月,宋举红受高息引诱,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借用市副食品总公司职工集资房款50万元,供朋友赵某使用。赵某支付利息2.1万元,宋举红将利息据为己有。

  2000年10月,卧龙信用社申请执行市副食品总公司在百里奚的仓库及土地,需要宋举红配合。宋举红趁机向信用社贷款80万元。宋举红将80万元贷款转到自己任经理的新兴

化工厂账上,提走50万元交给朋友张某为自己炒股。案发后,张某仅退回34万元。

  2003年6月,宋举红将市副食品公司职工集资建房款40万元以储运公司名义(宋任法定代表人)入股物业管理中心和朋友开办的科技开发公司,从中收取红利15万余元据为己有。后来,宋举红用白条冲抵了该款。

  2003年12月和2004年4月,宋举红看中了一个投资项目,两次以个人名义从物业管理中心借款30万元和70万元,作为个人投资押金。

  2004年7月,宋举红为了购买私房,出具借条从物业管理中心拿走9万元。

  2006年5月17日,宋举红的一个朋友向其讨要以前宋举红做地毯生意所借的15万元,宋举红又从新东方公司借现金15万元,偿还了此笔欠款。

  谋取巨额“喝茶钱”

  2003年5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南阳市国有拍卖行拍卖亚细亚商厦一、二、三楼。经宋举红提议,公司班子及职工大会同意以不超过4500万元的价格参与竞买。宋举红多次找到拍卖行经理毛文德,预谋压低拍卖委托人的要价,侵占亚细亚商厦购买价与要价费用的差额,“弄个喝茶钱”。毛文德欣然应允,便开始积极运作。

  2003年5月16日,宋举红代表商贸物业管理中心以3300万元的价格竞买成功。宋举红向公司和职工虚报为4400万元,1100万元的差价就成了宋举红和毛文德二人所谓的“喝茶钱”。

  案发后,经检察机关认定,新东方公司(从物业管理中心手中接受竞拍资格和价款)分次给拍卖行付款4024.345元,“喝茶钱”实际为687.845万元。此外,二人还将其中550万元作为股份入股新东方公司,赚取股利。

  就在宋举红、毛文德挖空心思想把“喝茶钱”全部搞到手的时候,知情群众的一封举报信使二人的如意算盘落了空,也使二人落入了法网。

  贪欲老总被数罪并罚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举红身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利用担任南阳市副食品总公司总经理、南阳亚细亚商厦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三起,计款14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其中追退12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被告人宋举红身为公司、企业人员,利用担任物业管理中心执行董事、新东方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上的便利,在购买亚细亚商厦营业房过程中,伙同被告人毛文德预谋并实施侵占新东方公司购买营业房款;宋举红利用担任物业管理中心执行董事、新东方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财物三起,计款148万元,数额巨大,追退部分赃款,被告人宋举红、毛文德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其中犯罪未遂1起;被告人宋举红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新东方公司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公司资金一起,计款1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日前,南阳中院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宋举红有期徒刑七年;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宋举红有期徒刑九年;以犯挪用资金罪判处宋举红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被告人毛文德,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

  解析一

  挪用侵占公款因身份不同罪名不同

  李新宪(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经过3个月未还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该条是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主体限定在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是挪用资金罪的规定,主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本案中,宋举红担任总经理在国有公司南阳市副食品总公司从事公务,并受总公司的委派到非国有的亚细亚商厦担任董事长,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依法构成挪用公款罪。而宋举红担任董事长的新东方公司为非国有公司,宋的身份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该公司资金则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比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重。

  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是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则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法定最高刑为15年,而贪污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两者的量刑差别很大。

  本案中,宋举红担任执行董事的南阳市商贸物业管理中心、担任董事长的新东方公司均为非国有公司,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购买亚细亚营业房款,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不是贪污罪。

  由于宋举红一人犯有数罪,所以南阳中院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6年。

  解析二

  缺乏监督机制使贪欲老总屡屡伸手

  项林(邓州市人民法院法官):

  据了解,像宋举红这样的企业老总挪用、侵占企业资金而沦为阶下囚的大有人在,有的犯罪数额触目惊心,犯罪后果极为严重,社会影响甚为恶劣。那么,是什么原因使这些企业老总屡屡向公款、集体财产伸手呢?

  一是利欲熏心,贪欲为祸。这些犯罪的企业老总无不是贪心太重,私心太盛,为满足一己私利铤而走险。以宋举红为例,其所管理的企业均为特困企业,但他没有积极为职工脱贫致富着想,而是时时处处从企业身上揩油,让自己先富起来再说。挪用国企公款、职工住房集资款等入股生息、炒股生利,是为一个贪字;在职工勒紧腰带集资竞拍亚细亚商厦时,宋举红则虚报1000多万元为自己牟取“喝茶钱”,也是一个贪字在作怪。

  二是认识错位,法纪观念淡薄。许多企业的领导不学法律,整天忙于吃喝玩乐,法律意识淡薄,甚至知法犯法,从而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在查处、审理此案中,宋举红就多次对检察官、法官辩称自己从财务上借钱都有手续,是要还的,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三是权力高度集中,缺少必要监督和制约。陈旧的企业模式带来监管的缺失,绝对的权力带来绝对的腐败。许多企业老总大权独揽,用人一句话,花钱一支笔,办事一挥手,轻而易举地摧毁企业内部的党委、党员和群众监督体系,从而肆无忌惮地蚕食或鲸吞公共财产。尤其是随着企业性质的多元化,对民营股份制企业的监督机制没有跟上,存在漏洞,这些企业中的监事会、财务部等部门和人员,不敢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唯企业老总是瞻。在宋举红担任总经理、董事长的公司中,财务人员对宋举红明显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敢说不,还为其提供了非法牟利的机会。在检察机关要调取亚细亚商厦和物业管理中心的账簿时,财务人员对宋举红改账这一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没有抵制,反而将全部账簿、凭证奉上,交给宋举红隐匿销毁。

  解析三

  遏制职务犯罪需内外监督机制并重

  江毅轩(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法官):

  痛定思痛,为了遏制企业老总经济犯罪逐渐增多的势头,党委、政府等有关部门应吸取教训,采取教育与打击并重、内部制约与外部监督并举,遏制企业老总职务犯罪居高不下的被动局面。

  一是强化法纪教育。党委、政府在扶持国企、民企发展的同时,不能放松对企业老总们的政治思想教育,尤其是法纪教育,要真正为他们补上法纪课,使他们增强法纪观念,在面对权、钱、色等诱惑时能用纪律和法律来约束行为,在思想上、行为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固“

长城”。

  二是选择典型案例,组织企业老总们旁听,发挥警示作用。党委、政府定期组织企业老总旁听公开审判领导干部、企业老总经济犯罪案件,利用身边活生生的反面教材教育他们。这种具体、生动的直观教育,比单纯组织企业老总学法律、法规,印象深,记得牢,作用大。

  三是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失去严格的监督机制,权力就会被滥用,必然导致腐败和犯罪的滋生。部分企业老总之所以走上经济犯罪,就是因为缺乏严格的监督制度和措施。当前,遏制企业老总职务犯罪的关键是要深化企业权力机制改革,合理配置企业财权、物权、事权和用人权,建立重大决策责任制度和防范风险内控机制。要尽快完善民营股份制企业的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监督机构、人员的职责,鼓励、支持尽职尽责者,惩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犯罪者;实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配合,由

审计部门定期进行审计,在内部建章立制,包括签订廉政责任状,并公之于众,发动群众监督,重奖举报有功者,保护检举人,严惩打击报复检举人的行为。有了这些严格的监督机制并认真贯彻落实,把企业老总们置于各层次、各方位的严格监督之下,企业老总挪用公款、资金即便难以完全避免,但也不至于那么方便,从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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