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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王沪军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2日 11:06 《财经》杂志网络版

  被控企业人员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两项罪名,合并执行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网络版专稿/《财经》杂志记者 陈中小路】周正毅的行贿对象、原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王沪军一案12月11日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二审维持原判,王沪军被指控企业人员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两项罪名,分别获刑5年6个月以及4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其同案犯、原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虹桥支行副行长倪海桥,被指控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追缴违法所得款项。

  王沪军在今年年初案发前为兴业银行重庆分行行长,过去曾在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担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以及审贷委员会委员等职。有关判决书显示,王沪军被指控的40万元受贿,均来自其在上海任职期间从周正毅处获得的资金。

  接近周正毅案人士透露,2001年初的某日,王沪军在周正毅办公室谈完业务后,周向王提供40万元表示“给员工发奖金”。王沪军拿出其中14万元分发给同事,其余自己留下。但这一情节最终未能查实,王沪军的受贿金额仍然认定为40万元。

  有关法律文书显示,王沪军利用职务便利,为农凯集团及下属企业提供银行信用证、外汇、人民币资金信贷、融资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在对有关贷款审批时,放松借款人资格、信用审查条件以及加快贷款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期限,在贷款发放后,放松对农凯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执行贷款合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追踪调查和检查等。

  周正毅过去同多家银行往来甚密,并有巨额借贷。其中周与兴业银行的关系最为密切。2001年,他通过旗下东宏投资公司入股兴业银行,位列该行第六大股东。而兴业银行的上海总部兴业大厦,正是周正毅开发的楼盘。但无论是周正毅案还是王沪军案,均未彻底厘清兴业银行与周正毅下属企业的借贷情况。

  惟一通过有关案件披露的,是周正毅旗下上市公司海鸟发展(上海交易所代码:600634)_在兴业银行的贷款违规使用情况。由复兴明方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指出,海鸟发展从兴业银行总计获得贷款9亿元。其中8.49亿元在收到贷款当日就划转至农凯集团及关联公共司账上,用于证券、房地产投资业务,其中有4.6亿元被农凯集团划转至证券公司。

  此外,王沪军的挪用资金罪名也与周正毅有关,时任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国际业务部贸易融资科科长倪海桥亦是因此获刑。在周正毅的授意下,王沪军与其下属倪海桥,曾在农凯集团一般往来账户没钱的前提下,把该公司保证金账户上的1000万元划至力涛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公开资料显示,这家公司曾是S*ST三农(上海交易所代码:000732)、S*ST龙昌(上海交易所代码:600772)等公司主要股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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