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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套房贷以家庭为单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2日 09:51 大洋网-广州日报

  据新华社电 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日前已下发的《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通知强调,应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须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其余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住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均应按第二套房贷政策执行。

  本报讯 (记者孔华)对备受争议的第二套房贷界定标准,昨日有了明确说法。按照最新规定,只要借款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中任何一人已贷款买房,即便是

公积金贷款,再贷款买房也要按第二套(以上)住房执行。除非再贷款买房满足一个条件:已贷款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则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夫妻离婚后,“没房的”再购房算第几套

  规定: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

  解读:补充通知明确规定,以“家庭”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包括借款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与父母贷款不算。

  对此,被访市民普遍表示认可,“比较人性化,没有一刀切”。银行方面则认为,执行以“家庭”为单位的规定,银行要花费更多时间去调查,这可能会导致房贷审批时间延长。有社会学家提出,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后,房产和未成年子(或女)均归一方,而另一方再购房,如何判别其房贷次数?

  人均住房面积小的可豁免,是不是家里

  人口越多越好

  规定: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解读:银行和市民一致认为这一条是执行难度最大的,关键就在于如何确认两点——家庭成员数目和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

  首先,数代同堂在同一屋檐下居住,这种情况在中国并不鲜见。如果借款人在提交申请贷款资料时,将父母、祖父母一同算入内,以增加家庭成员人数来降低人均住房面积,银行对其可否放宽标准?

  其次,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按字面理解,应为贷款银行所处地区水平。不过,家庭首次和再次贷款购房在不同地区,而两地人均住房面积水平不一,又应如何处置?银行认为,要求借款人来提供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的结果有一定难度。

  外资银行会不会成为漏网之鱼

  银行方面表示,补充通知比原通知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但目前,尚有二点有待细化和明晰:一是对于已经结清的贷款是否计入累计房贷次数;二是补充通知对象并未针对外资银行,原因是外资银行个人贷款资料还无法与人行网络共享,这意味着,如果借款人通过外资银行贷款,很容易成为政策漏网之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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