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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公布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2日 02:22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企业权益性投资持满一年可免税 □本报记者 周明 北京报道 国务院昨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这一条例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被列为免税收入。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业内人士指出,这项规定表明,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至少需持有一年方可免税。对于“直接投资”所包含的范围,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杨志勇认为,直接投资应包括企业对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改时引进的战略投资者、通过定向增发获得的股权等,“一般来说,直接投资应指一级市场上的股权投资,企业居民之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取得的股权,通常应算作间接投资。”他认为,“直接投资”的范围还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解释清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实施条例对企业支出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具体规定了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调整了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统一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明确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条件。 实施条例还细化了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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