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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国土部联手严打违法用地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0日 18:45 《财经》杂志网络版

  涉及土地32872.84公顷,879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中168人受到刑事处罚

  【网络版专稿/《财经》杂志实习记者 朱弢】12月10日,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举行联合新闻发布会,对近期查处土地违法违规专项行动进行了介绍,并通报了10起土地违法违规典型案件查处情况。

  168人受刑责

  “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下称“专项行动”)始于2006年10月,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集中对2005年1月至2006年9月的新增建设用地逐宗进行全面清理排查,并梳理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集中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

  据中央纪委常委、监察部副部长屈万祥介绍,截至2007年初,各地“专项行动”共自办案件22395件,涉及土地32872.84公顷,给予党纪处分927人、政纪处分561人,其中地(厅)级干部2人、县(处)级干部105人。此外,还有879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中168人受到刑事处罚。

  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还通报了“专项行动”期间清查的10起土地违法违规典型案件查处情况。

  严处三类违法用地

  今年9月开始的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下称“百日行动”),集中查处三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包括:“以租代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简称“以租代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简称“违规新设与扩区”)和“未批先用”。

  12月7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查处纠正工作的若干处理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在25日前处理完毕清查出来的违规违法行为。

  对于三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意见》分别提出要求:

  对“以租代征”和“违规新设与扩区”的违法用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停工;对圈而未用的,要复耕或恢复原用途,交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种,严禁撂荒闲置。

  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要限期拆除,不得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对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属于禁止用地目录和限制用地目录中不符合供地条件的建设项目用地,要给予行政处罚,没收地上建(构)筑物,不得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另外,擅自扩大或新设开发区的,一律按有关规定予以撤销或核减,一律不得以开发区的名义供地。

  对“未批先用”行为,各地要查明违法用地原因和责任主体,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在区分不同的情况后,给予责令停工、拆除或没收建(构)筑物、罚款,以及查处到位后按规定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等处理。

  明确责权

  其次,《意见》界定了“百日行动”中相关部门的责权关系,以期改变一个部门管地、多部门用地的局面,多方遏制违法用地行为。

  《意见》指出,“百日行动”确定的重点整改地区,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整改,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进行督察。百日行动确定的重大典型案件,由相关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调查。

  重点整改地区整改不力的,由国家土地总督察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和审批。对重大典型案件查处不到位的,有关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通报有关省级人民政府。仍不能落实的,国家土地总督察将向监察部通报有关情况。

  《意见》还提出,国土资源部门对违法用地作出行政处罚后,要将有关情况通报发展改革、工商、税务、银行、证监等有关部门。同时,对开发区的违规违法用地依法处理后,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列出全部擅自扩大或新设开发区名单,通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理。

  提高违法成本

  据国土资源部网站消息,此次“百日行动”中,全国共清理三类违规违法用地3.2万件,土地350万亩。

  在三类违规违法用地中,查出“以租代征”1.9万件,租用土地面积37万亩;“违规新设与扩区”420件,涉及土地面积87万亩;“未批先用” 1.18万件,涉及土地面积226万亩。

  “百日行动”还圈定了一批违规违法重点地区和200多个违规违法典型案件。其中,吉林省自查清理的467件违规违法案件全部进入立案调查,已结案374件。河南公开查处的六起土地违规违法案件中,已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1人,包括厅、处级干部20人。

  “百日行动”领导小组人士称,此次发布的《意见》体现了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按照“既要查处事,又要查处人”的原则,不但要纠正违规违法用地行为本身,还要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据这位人士介绍,过去一些地方对违法用地的查处往往是罚款、补办用地手续了事,对违法者起不到惩戒作用。因此《意见》中的部分措施旨在提高违法成本。比如,对即使符合有关政策,可以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的,在严格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征地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障措施的前提下,还要“从新从高”原则,按照补办时征地补偿费、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和地价等新的标准,计算和缴纳有关土地规费。-

  附录:监察部、国土资源部通报的10起土地违法违规典型案件

  一、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白塘口村委会违法出租土地案

  2004年5月,津南区辛庄镇白塘口村委会非法出租集体土地803.02亩给63家企业及个人用于非农建设。此外,2004年至2006年,辛庄镇经济发展中心未经批准,征收白塘口村集体土地600亩,将其中400亩土地非法出让给天津隆庆集团轻工控股有限公司用于非农建设。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责令辛庄镇政府收回镇经济发展中心非法征用的600亩土地(含已非法出让的400亩)。对20个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责令限期拆除合计占地60.54亩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对其他43个项目,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白塘口村委会整理补充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将白塘口村原党总支书记田景华、村委会原主任刘宝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天津市纪委、监察局提出以下处理意见:给予津南区运管局副局长葛汝兴(辛庄镇原镇长,正处级)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辛庄镇镇长刘作信(正处级)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辛庄镇党委副书记范俊礼(副处级)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辛庄镇副镇长田长军(副处级)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二、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所属村组非法出租土地案

  2004年3月至2006年11月,王稳庄镇所属8个行政村未经批准,非法出租集体土地给30家企业用于非农建设。非法出租土地共计904.5亩,其中耕地344.2亩;30家企业中,已有22家占地建设并已竣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以下处理意见:没收8个村委会非法出租土地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的罚款。对已非法占地建设并已竣工的22家企业,责令其中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地的10家企业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其余12家企业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天津市纪委、监察局提出以下处理意见:给予王稳庄镇镇长王德富(正处级)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副镇长任秀元(副处级)行政记过处分;给予镇建管站站长韩宝泉(原百盛达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给予镇武装部副部长万宗起(原百盛达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三、黑龙江省黑河市政府非法批地案

  2006年2月,黑河市政府下发会议纪要,提出“边建设、边报批”的原则,非法批准多宝山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占用耕地建设办公楼和职工宿舍,导致该企业违法占地290.11亩。同年5月,黑河市政府与宁波江东金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建设关鸟河水泥厂项目合作合同书”,明确该项目按照“边建设、边办理相关手续”方式进行建设。2006年8月至10月,该企业共非法占用土地455.51亩(其中耕地32.09亩)。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责令黑河市政府依法收回非法批准的土地。

  黑龙江省纪委、监察厅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责令黑河市政府废止两个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中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条款;责令黑河市政府主要领导向省政府作检查,并在全省对其通报批评;给予黑河市原副市长战佩山行政警告处分;给予黑河市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倪雪松行政记过处分。

  四、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案

  2002年9月,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管委会未经批准,非法征收耕地19.09亩。2004年12月22日,该管委会与宏信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以每平方米135元的低价,将上述土地违规以协议方式出让给该公司用于商品住宅开发,造成106.092万元国有资产流失。

  2005年7月14日,该开发区管委会又与黑龙江大学同庆学院签订协议,将原已出让给同庆学院的90亩土地收回, 管委会与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将上述土地违规以协议方式出让给该公司开发房地产,但目前尚未实施建设。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责令呼兰区政府对违法出让宗地申请补办农用地转用手续,对违法低价出让的土地追缴土地出让金106.09万元。

  黑龙江省纪委、监察厅提出以下处理意见:给予利民开发区管委会原副主任孙申才留党察看一年、行政降级处分;责令利民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孙绍文作书面检查,并在全市对其通报批评。

  五、湖北省武汉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04年至2006年,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局三次协议出让建设用地668.3亩给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标准工业厂房建设。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设过程中实际占地800.5亩,超出批准用地面积132.2亩,其中耕地94.8亩。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责令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非法超占土地处以罚款176.27万元。

  湖北省纪委、监察厅提出以下处理意见:给予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殷昌云(副处级)行政记过处分;给予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管工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叶建华(副处级)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黄陂区国土资源局局长李智文(正处级)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盘龙城经济开发区许庙村党支部书记刘行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成黄陂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违法用地案

  2006年4月,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在卫星遥感监测执法检查中发现,雨花区黎托乡存在大量违法用地,共76宗(其中,72宗属农民私搭乱建,1宗属村委会非法占地,2宗属村企业非法占地,1宗属公司非法占地),涉及土地409.73亩,其中基本农田354.8亩,一般耕地47.1亩。违法占地建筑共计14.4万平方米。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依法拆除非法占地建筑,复耕土地;将5名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湖南省纪委、监察厅提出以下意见:给予黎托乡副乡长张志刚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黎托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廖铁辉行政记过处分;给予黎托乡国土资源所所长王国虎行政记过处分。责令雨花区政府及副区长何托林、黎托乡人民政府、雨花区国土资源分局及局长粟尔分别作出书面检查。

  七、广东省开平市政府非法批地案

  2002年5月至2005年9月,开平市政府采取将集体农用地视作国有未利用地和化整为零等手法非法审批土地,面积达29785.05亩,其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28393.77亩。在全国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期间,该市政府不但没有纠正其违法行为,反而继续违法审批土地;在接受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调查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检查时,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责成开平市政府撤销违法审批用地的批文;将仍保持原貌的22585.13亩土地退回原集体经济组织;将已填土而没有建设项目的4899. 57亩土地退回原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复耕复绿;对在建或已建且符合建设用地报批条件的2300. 35亩用地,由开平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处罚后,重新申请办理农地转用审批手续。

  广东省纪委、监察厅提出以下处理意见:给予开平市市委书记赵瑞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按副处级干部安排工作;给予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施昭平(原开平市市委副书记、市长)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开平市常务副市长梁和平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开平市原副市长李学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李因涉嫌经济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给予开平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科员杨广忠(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开平市农业局党支部书记梁子贤(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开平市原市委书记谭思哲已于2003年因此案被追究责任并已退休,不再追究其纪律责任。

  八、广东省鹤山市擅自调整规划、违法补办用地手续案

  2004年10月至12月,鹤山市政府设立共和工业城,规划用地5199.6亩(其中,3000多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通过伪造虚假材料和化整为零的办法,擅自调整规划,违法补办手续,以53个文件非法批准共和镇3626.8亩土地用于工业开发。

  2005年1月至2006年3月,共和镇政府在没有取得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又将与上述地块相连的1572.8亩(其中基本农田511.6亩)平土建设,构成非法占地行为。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责成鹤山市政府撤销违法审批用地批文。对没有供地、可以复耕复绿的3555亩用地,责令共和镇政府进行复耕复绿。对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征地补偿合理且没有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已建或在建项目,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编后,依法完善用地手续;对未建项目,不准动工建设。对未批先用又不能复耕复绿的50亩用地,依法处以罚款。

  广东省纪委、监察厅提出以下处理意见:给予鹤山市副市长冯伟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给予鹤山市建设局局长任汝富(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共和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林慧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共和镇党委委员冯柏强(原镇经济发展办主任)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共和镇经济发展办主任凌万培(原镇国土资源所所长)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给予鹤山市国土资源局规划股股长冯永泉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共和镇党委书记戚伯良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共和镇副镇长梁沃威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九、陕西省岐山县宝鸡天新药业公司岐山分公司违法占地案

  2004年3月,宝鸡天新药业公司未经批准,非法租赁岐山县蔡家坡经济技术开发区岐山村40.5亩土地,用于岐山分公司厂房建设。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如下处理意见:对天新药业公司违法占地行为处以罚款、责令限期补办用地手续。

  陕西省纪委、监察厅提出以下处理意见:鉴于蔡家坡经济技术开发区发生多起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岐山县县委常委、副县长、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王海峰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县财政局主任科员李虎(开发区管委会原副主任)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开发区管委会土地管理局副局长李亚召行政撤职处分;对岐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杨志宏作诫勉谈话;给予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队长姚永科、副队长杨文广行政记过处分。责成岐山县政府向宝鸡市政府作书面检查。

  十、陕西省眉县违法用地案

  2005年至2006年11月,眉县共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16起,涉及土地380.23亩,未利用地32.2亩。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督查组在督查中发现该县的统计报表和相关案件卷宗中,事实表述不清,涉嫌弄虚作假。经两部督查组要求,陕西省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点复查了该县2宗违法用地:一是陕西秦塬纺织有限公司以租代征违法占地案,涉及土地39.81亩。县国土资源局向两部督查组报告该案情况时弄虚作假,将违法用地面积填报为7.69亩。二是陕西省太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批先占土地案。2006年3月起,该公司非法占用眉县首善镇新庄村、段家庄村土地155.8亩用于酒厂建设,其间虽经省国土资源厅查处,但直到2006年11月两部督查组现场督查时仍未停工。后经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督办,眉县政府责成秦塬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了违法行为,恢复了耕种条件;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拆除了太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非法建筑,恢复了土地原貌。

  陕西省纪委、监察厅提出如下处理意见:给予宝鸡市财政局副局长王兴怀(原眉县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行政警告处分;对眉县县长张乃卫、常务副县长毕小平和首善镇党委书记王琨、常兴镇党委书记任凌云作诫勉谈话;给予宝鸡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队长李武贤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眉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吴乃良行政记大过处分、副局长姚刚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大队长刘根有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首善镇土地管理所所长张爱民、常兴镇土地管理所所长汶掌太行政警告处分;给予首善镇镇长张培源、常兴镇镇长何建利行政记过处分;给予秦塬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赵公思开除党籍处分;给予太白酒业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张智斌撤职处分,公司董事长张吉焕留党察看一年处分。责成宝鸡市国土资源局、眉县政府向宝鸡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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