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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价计征 资源税抬高出口门槛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9日 04:32 中国经营报
作者:武真 在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革为“从价计征”之后,多赚钱对于资源企业而言,开始变成一块“心病”。 接近财政部门的消息人士向记者透露,对于原油、矿石等自然资源,将按照固定税率征收,较原有税率将有上调,在企业销售额的3%~4%之间,而对于煤炭资源,将采用浮动税率,由地方自主。 这场“引而未发”的资源税改革,正在悄然之间改变着整个上下游产业的市场法则,而资源税改革“从价计征”可能导致的资源产品“出口转内销”,这将在相当大程度上,缓解政府当前控制资源性产品价格的压力。 行业影响甚大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汪民近日表示,资源税改革将遵循由“从量计征”向“从价计征”转变的思路。所谓“从价计征”,即以资源产品的最终外销价格为基础,征收税负。 “销售价格如果很高,上缴的税费就会相应增加”,山西一家煤炭企业的财务总监白慧已经开始计算销售价格对成本的影响。这是资源税改革确定“从价计征”方向之后,企业首先需要适应的转变,在此之前,他们已经习惯了长期按照产量征税的规则,一时间,处境多少有些尴尬。 她告诉记者,如果出场前的“洗选”成本过高,势必抬高产品价格,进而增加税负,而如果不加工,虽然可以降低价格,减少“从价计征”下的税负,但却会影响到产品的竞争力。现在,像白慧所供职的这类企业,都开始寻找合理的“避税”之路。 于是,他们想到了企业间的关联交易。“能够在价格上进行协调,让双方受益,只有关联企业间可以做到。”华税律师事务所刘天永律师告诉记者。他的逻辑是,如果资源产品的买卖双方名义上是独立法人企业,但又同属一个集团,进而利润被集团管理,如是,卖方通过以较低的价格将资源卖给买方的方式,就可以降低税负。 至于“差价部分”的利润,则由集团层面通过“利润再分配”补足,“这样,不仅不会减少收入,还可以维持较高的利润。”刘天永说。据此,他认定,在资源税改革全面推进之后,关联交易将很有可能成为一种避税的主流模式。 “如果能源企业与下游企业名义上是独立的企业,而利润被同一个集团管理,那么,上游企业以较低价格将能源卖给下游企业,自然可以降低税负,而且不会减少自己的最终收入,维持较高利润,所以,可能会使一些企业进行关联交易。”他说。 目前,对于这种关联交易的模式,监管框架并不完全禁止。只不过要求关联企业对来年的关联交易进行预约申报,刘天永表示,有这一政策存在,政府亦可对大规模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控制。 对此,国家发改委相关专家曾分析指出,资源税的改革,可能会使一些技术设备落后的冶炼企业倒闭。此时,企业大规模兼并重组的机会就会到来。而更为关键的是,资源税的改革,给了地方政府更多重组资源企业的利益驱动。 此前,国家发改委主任马凯曾明确表示,要将资源税改革积极推进,并将利益分予地方。 内销“缓释”价格压力 “我国人口众多,自然资源相对稀缺,国家目前的政策大多围绕着资源的节约与保护。”中国石油大学教授庞昌伟认为企业会在此调控目的下发生系列的变化。显然,“引而未发”的资源税改革,也是如此道理。 庞昌伟认为,中国能源企业在包括资源税在内的一系列的调控手段下,会减少对外出口,这也将是资源税改革的另一大影响所在。 由于目前我国资源与能源价格尚未与世界价格体系接轨,因此,在很多时候,国内资源产品的销售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于是,不少资源企业出于企业盈利考虑,加大出口,而原有“从量计征”的办法,显然无法涉及这部分出口资源的“高价”部分。 而从价计征显然将改变这一现状。庞昌伟表示,资源税的“从价计征”会让能源企业在出口时担负更多的税负,与之前取消煤炭出口退税等政策结合,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资源的出口,让销路内转,实现了国家保护重要战略资源的政策方针。 紧接而来的《能源法》于12月1日对外公开征求意见,也进一步明确了建立市场化为主的能源产品价格机制。成品油价格与国际接轨的发展方向,业内专家预期,在《能源法》颁布前,国内外成品油价差的缩小将接近于零。内外价格的预期持平,价格传导机制的流畅,无疑会缓和国内炼油企业流通压力,避免能源等资源性产品的过多出口。 庞昌伟进一步说明,由于国内自然资源的价格都是由国家发改委等政府部门规定,不受供需的影响,在国内资源供不应求的现状下,资源销路的内转有利于满足国内的需求,减少国家在资源价格调控上的压力。 新浪财经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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