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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着力打破中国发展瓶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6日 01:00 金融时报

  记者 王晓欣

  临近年末,国际油市风云变幻,纽约原油期货跳动的蓝色价格曲线上扬至每桶99.29美元,再创历史新高,并持续在高位振荡徘徊。由于原油进口量依存度过高,国际油价高烧很快影响到了中国,一场全国性“油荒”席卷而来。这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一个现实写照:经济强势增长和能源紧张存在着突出的矛盾,12月3日,我国能源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集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市场调节:价格形成机制主导

  各种能源的价格形成机制,是被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重点内容之一。在总则中,征求意见稿确定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本原则,规定“国家积极培育和规范能源市场,发挥市场在能源领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从事能源开发利用活动”。

  根据征求意见稿,未来的能源法所规范的能源是指能够直接取得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其中包括煤炭、原油、

天然气、煤层气、水能、核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一次能源,电力、热力、
成品油
等二次能源以及其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有关专家据此推断,包括成品油在内的各种高度关系国计民生的能源产品的价格,将伴随能源法的出台而进一步走向放开。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按照有利于反映能源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原则,建立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以市场调节为主导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能源产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征求意见稿还设定了价格激励与约束政策,规定对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依法实行激励型的价格政策。对国家限制发展的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产品和服务,依法实行约束型的能源价格政策。

  市场化在能源紧缺时代,可能带来能源产品的一系列涨价,所以在市场化的同时,政府也进行干预,防止能源价格过高影响经济发展和民生。欧美国家在能源领域也并不是完全的市场化,政府也在干预,只是干预的程度,干预的方式各国有所不同。因此,意见稿明确要求,电力、石油、燃气等自然垄断经营的能源输送管网的输送价格及关系公共利益的重要能源产品和服务价格,不得擅自涨价或降价,而应在政府调控下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开源”与“节流”并重

  能源短缺并不是一个科学判断,应当是结构性短缺。因为可再生能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不存在总量短缺问题。结构性短缺实质是技术性短缺、管理性短缺、资本性短缺和制度性短缺。

  在能源消费领域中,我国产业结构重型化格局仍没有得到根本改变,重工业耗能大。2006年我国能源消耗总量约折合24亿吨标准煤,比上年增长9.3%。其中,钢铁、有色、电力、石油、石化、化工等六大行业增长了20.1%。对于节能减排,中国政府业已做出了很多硬性规定。“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了两个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到2010年单位GDP能耗比2005年要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要减少10%。

  如何推进能源节约,征求意见稿专门设立“能源节约”一章,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包括,“推进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优先发展低能耗的高附加值产业,促进经济社会的节约发展”;“采取措施推行节约能源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改善能源消费结构,提高终端能源效率”;“构建能源节约的技术支持体系,加强能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技术的攻关和产业化”;“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度,将节约能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建立科学的节能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评价考核体系”等等。

  “开源”与“节流”并重,是征求意见稿推进能源市场机制形成的特色之一。在此领域,征求意见稿确定了我国能源科技发展方针,规定“国家积极推进能源科技自主创新,依靠科技进步保障国家能源战略的实施。能源科技发展应当有利于提高能源效率、节约能源、优化能源结构、增强能源供应和安全输送能力、保护环境”。

  依靠科技进步推进新能源的开发,是推进我国能源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当前我国煤炭比重过大,油、气、水、新能源比重低的局面,短期内仍难以彻底改变。据悉,目前我国能源综合利用率仅为33.4%,比世界先进水平低约10个百分点。与此同时,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煤炭生产和消费国,在能源产业中煤炭的生产结构比重占70%左右,比国际水平的27%高出40多个百分点。由此可见,在我国能源生产领域中,能源经济的增长方式粗放,能源结构不合理,新能源开发利用不够。

  为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我国能源供给结构,征求意见稿强调,国家应积极构建政府主导,能源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协同合作的能源科技创新体系。与此同时,国家还将进一步“鼓励和支持能源资源勘探开发技术、能源加工转换和输送技术、能源清洁和综合利用技术、节能减排技术及能源安全生产技术等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

  为了使能源产品能够被有效地生产和消费,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施行激励型和约束型两种价格政策。一方面,国家要运用税收政策鼓励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支持能源清洁利用和发展替代能源,支持节能产品和节能设备的生产应用和技术推广,鼓励进口优质能源产品和能源开发利用必需的先进设备和技术。另一方面,国家要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产品和服务,依法实行约束型的税收限制政策。

  金融支持能源发展需要创新

  能源发展的资金需求,带来了能源金融的发展良机,能源金融已发展成为我国能源产业快速发展的重要支撑。能源产业是资本与技术高度密集型产业,能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往往与金融政策的支持以及金融资源的配置密切相关。一方面银行信贷资金是能源建设投资的主要资金来源;另一方面,金融市场的创新和发展,大大拓展了能源企业的融资渠道。此外,在能源进出口贸易中,银行业提供了包括贸易融资与结算、利率与

汇率风险管理在内的大量、多层次金融服务。

  随着《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实施,我国的能源产业发展已进入新的战略转型期,能源产业的技术升级将主要靠大量的资本投入来支撑,能源金融也必将随之迎来新的发展机遇。我国能源发展“走出去”战略的稳步推进,对外能源合作更加广泛深入,为能源金融创新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能源金融将迎来面向世界的新格局。但不可否认,由于金融机构提供的能源金融产品单一,加之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能源项目建设主要依赖于银行贷款。面对我国“十一五”能源发展的新形势,应尽快解决制约能源金融创新与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实现能源与金融的良性互动、协调发展。

  金融支持能源产业发展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扣能源发展战略目标,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创新金融服务,促进能源产业走资源可循环利用的永续发展的路径。要努力实现金融政策与财政政策的有效对接,增强两项政策对接实施的“造血”功能,合力开辟新的融资渠道;要努力实现货币信贷政策与能源产业政策的有效对接,促进可持续信贷投入机制的形成;要采取积极的金融调控措施遏制信贷资金投向资源浪费型和环境污染型的低水平能源开发项目,加大对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项目的信贷支持,促进能源产业由粗放式增长向集约化增长方式转化。

  当前的能源问题,既是一个牵动世界神经的话题,又是中国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关键性问题。虽然中国每年能源生产的总量在增加,能够满足眼前经济发展对能源的需求,但是以煤为主,可再生能源的比重还很低,能源结构很不合理,能源使用中潜在浪费现象还十分严重,电力、石油、燃气等自然垄断经营的企业在承担相应的社会公共责任上还存在不小差距,滥用垄断或者支配地位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一切都需要一部能源基础大法———《能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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