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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价格形成将由市场调节主导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5日 10:54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能源法》起草组3日在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站上公布了《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并从本月起至明年2月1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意见,以提高立法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征求意见稿要求国家建立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以市场调节为主导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并建立能源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市场调节为主导 恐怕有点难

  能源的定价一直是社会各界最关注的核心问题。征求意见稿在“价格形成机制”中表示:“国家按照有利于反映能源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原则,建立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以市场调节为主导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

  征求意见稿要求国家建立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以市场调节为主导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国家鼓励发展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依法实行激励型的价格政策。对国家限制发展的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产品和服务依法实行约束型的能源价格政策。

  “能源价格由市场进行调节,这是大势所趋。”成都市节能服务中心主任蔺启良认为,能源价格如果上涨,私家车数量的下降将非常明显,

公共交通工具将得到最大的利用。

  中国能源研究会副秘书长、学术委员会主任朱成章认为,目前中国的能源价格都是扭曲的,但在能源紧张、价格上涨很快的现状下,走市场定价的道路“比较难”。他以电力价格为例,“电价扭曲得非常厉害,结构不合理,比如民用电价格偏低而工业用电价格偏高,但如果交给市场,会引发更多问题。”能源对经济和人民生活的影响太大,“以市场调节为主导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短期内恐怕难以实现。

  能源主管部门 是不是能源部

  征求意见稿第二章“能源管理”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及其能源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职责及其协调机制、能源监管机构职责、能源行业协会作用,以及公众参与能源决策等内容。这个“能源主管部门”是否就是热议中的能源部呢?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所长韩文科明确表示:“《能源法》出台和能源部成立没有关系。”

  《能源法》起草专家组副组长叶荣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征求意见稿把社会不同的意见收集、反馈回来,参照这些意见修改后,再由国务院报送到全国人大,按照立法程序,《能源法》最乐观的出台时间也要到2009年。

  韩文科说,目前国家发改委是征求意见稿中的“能源主管部门”。设立新的政府部门要由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提出建议,如果要成立能源部,可能会在明年政府换届时由国务院提出。这与很多专家“明年春天成立能源部”的建议是一致的。

  遭遇能源短缺 将给公众知情权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实施能源应急措施应当向社会公告。在应急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能源应急措施应当及时中止或者取消,并向社会公告。”

  “这表明在遭遇能源短缺危机,不能保证供应的局面出现时,或者突然出现类似其他国家大面积断电情形时,当及时告知公众,给公众知情权,以消除恐慌情绪。”市能源办相关负责人解释,比如在拉闸限电时,政府以后就不再像以前那样,只是简单地通知时间地点,市民对政府的考虑将享有知情权。“能源的调派过程将透明地展示在公众面前。”

  本报记者 殷玉生 实习记者 吴凤 综合新华社报道

  这些渠道可表达意见

  成都市民可拨打本报热线86613333-1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或建议,成都市能源办汇总后,将把所有信息反馈至国家能源办。公众还可以通过信函(北京月坛南街38号国家能源办战略规划组 邮编:100824)、传真(010-88653418)、E-mail(energylaw@163.com, energylaw@126.com)或网上跟帖的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国家能源办。对于有价值的意见或建议,有关部门将在《能源法》草稿修改过程中积极采纳和借鉴。

  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

  建立能源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我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建立能源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能源开发和加工转换项目所在地的政府应当制定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规划,相关企业应当承担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的责任。

  价格剧烈波动政府将干预

  征求意见稿称国家将建立能源应急制度,以应对能源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价格剧烈波动以及其他能源应急事件,维护基本能源供应和消费秩序,保障经济平稳运行。

  能源应急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在能源应急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维护能源供给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采取能源生产、运输、供应紧急调度,储备动用,价格干预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应急措施。

  省级政府可储备能源产品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将建立能源储备制度,以规范能源储备建设和管理,提高能源应急处置能力,保障能源供应安全。能源储备包括能源产品储备和能源资源储备,前者包括石油、天然气、天然铀产品等,后者包括石油、天然气、天然铀、特殊和稀有煤种等资源。国家能源产品储备分为政府储备与企业义务储备。省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本地区的能源产品政府储备。

  违法重组最高罚500万元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能源领域从事能源开发利用活动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重组或者资产并购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万元以下罚款。企业有“破坏性开采能源资源”、“违法处理核废物”等情形的,由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设立能源发展专项资金

  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将设立节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农村能源等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国家鼓励和支持能源资源勘探开发技术、能源加工转换和输送技术、能源清洁和综合利用技术、节能减排技术及能源安全生产技术等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

  因地制宜推广利用新能源

  征求意见稿要求国家推动城市能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发挥农村资源优势,因地制宜推广利用小水电、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国家鼓励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荒山荒丘、滩涂、盐碱地等不宜种植粮食作物的土地种植能源作物,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生物质能源产业。 (综合新华社、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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