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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昨起开门纳言 初定能源价格改革方向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4日 04:31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王恒利 素有“能源领域小宪法”之称的《能源法》终于面世。昨天,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站公布了《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广泛征集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多位能源专家昨天向早报记者表示,制订《能源法》表明国家对能源行业的重视,从中长期来看对能源行业利好。不过,《能源法》只是进行了原则性和方向性的概括,缺少具体的细则和时间表,特别是能源价格体制改革以及能源行业的准入门槛、多元化产权投资制度等,尚不够具体,因此短期内对能源行业影响不大。 《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共15章140条,包括总则、能源管理、能源战略与规划、能源开发与加工转换、能源供应与服务、能源节约、能源储备、能源应急、农村能源、财税奖励与约束、能源科技、能源国际合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内容,约有1.8万字。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到明年2月1日截止。能源办表示,对于有价值的意见或建议,起草组将认真研究,在《能源法》草稿修改过程中积极采纳和借鉴。 “能源监管机构”被删 能源价格体制改革是《能源法》重要的关注点。“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七条规定:“国家按照有利于反映能源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原则,建立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以市场调节为主导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 “这规定了我国能源价格体制改革的大方向。”曾经参加过《能源法》征求意见的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向早报记者表示:“目前电煤之外的其他煤价已经基本实行了市场价,但电价、成品油均施行政府指导价,未来肯定会进一步放开,走向市场化。不过,《能源法》只是规定了大方向,并没有列出一个具体的时间表。” 值得关注的是,此前几轮小范围征求意见稿中出现的“能源监管机构”,这次并未出现。据了解,在“能源主管部门”之外是否需要再单独设立“能源监管机构”,在专家组讨论时争议颇大,第一稿中曾出现了“能源主管部门”与“能源监管机构”并列的局面,第二稿中则只剩下了“能源主管部门”,在第三稿中,“能源监管机构”再次出现,但最终公开亮相的《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中,还是删除了“能源监管机构”。 林伯强表示,将“能源监管机构”从条文中删除,一种可能是将这一机构并入能源主管部门中,“因为从工作职责上看,成立能源监管机构是必不可少的。” 在第一稿中,《能源法》专家小组这样描述能源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依法对电力、燃气管网等自然垄断领域的公平开放、普遍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实行专业性监管。”由于具有监管垄断、保护消费者的工作特性,各界对此所寄予的希望甚高。 “分位管理”新体制 关于是否在明年3月全国人大换届时成立能源部,林伯强谨慎地表示:“只能说脚步越来越近了,我个人觉得‘国务院能源主管机构’,除了成立能源部之外,并没有更好的选择。” 计划成立中的能源部,将整合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电监会等部分部委以及部分能源企业,业界对此已经不存疑问。此前颇为关注的国土资源部相关司局是否划归能源部的争议,也随着《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的亮相而尘埃落定。 《能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制定能源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这意味着国土资源部所属的矿产资源储量司、矿产开发管理司、地质勘探司以及海洋局、地质调查局,不会直接划给能源部,从目前行政体制整合的速度和强度来看,不少专家所预测的能源部为“大部门制”“超级内阁”的判断落空。 “国土资源部的这三个司虽然和能源行业的关系最为密切,但由于专业性非常强,因此不会直接划给能源部管辖。”能源专家武建东向早报记者表示,“能源部主要立足于能源产业的管理,能源资源管理仍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未来中国的能源管理将形成能源产业、能源资源的分位管理的新体制。”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也向早报记者表示:“国务院能源主管机构虽然作为能源行业的最直接主管部门,但不会包揽所有的职能,但很多情况下还需要其他部委来配合。” 产权多元化 《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能源领域实行多元化投资产权制度。”不过,“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能源领域,实行国有资本控股为主体的投资产权制度。” “关于多元化产权的描述,虽然只有短短的一句话,但应该是《能源法》中的最大亮点。”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能源专家向早报记者表示,“目前,能源行业中对民营资本的歧视还是比较严重的,这条规定为民营资本、外资进入一般性能源行业扫清了道路,有利于打破能源行业的垄断局面,进而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能源法还特别强调,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能源领域,从事能源开发利用活动的企业实施重组或者资产并购的,应当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审核。 能源储备也是《能源法》中的一大重点,有一个章节共七个条款细则对“能源储备”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明确国家建立能源储备制度,规范能源储备建设和管理,提高能源应急处置能力,保障能源供应安全。能源储备包括能源产品储备和能源资源储备。前者包括石油、天然气、天然铀产品等;后者包括石油、天然气、天然铀、特殊和稀有煤种等资源。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能源储备分为政府储备与企业义务储备。国家能源产品储备需要动用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动用建议,经国务院批准后动用。此外,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本地区的能源产品政府储备。 “建设石油战略储备,既可以抵御国际高油价的风险,还能备国内的不时之需要,将‘油荒’的影响降到最低。”长期关注成品油市场行情的能源专家李昱向早报记者表示,“目前我国建有四个国家石油储备基地,但从储备总量上仍落后于国际标准。” 目前,国家石油系统内部原油的综合战略储备天数为21.6天,希望到2010年增加到30天。而西方国家如美国为158天、日本为161天,德国为127天。 此外,《能源法》还特别鼓励清洁能源、替代能源的开发,提高清洁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对于发展农村能源也有专门的章节规定。 建言 “应有打击囤油条款” 早报记者 王恒利 “据我所知,当前囤油囤气的现象要比想象的更为严重,这也是前一阶段‘油荒’的重要成因。”一位不愿具名的民营加油站负责人向早报记者表示,“《能源法》第四条中强调了‘能源安全’,而能源稳定有助于能源安全,《能源法》中应该加上一些内容,如打击囤油囤气。” 该人士介绍,由于一些单位罔顾国家发改委的三令五申,违规囤油囤气,导致不少民营加油站批发不到油,或者是用户加不到油,助长了“油荒”的蔓延。“国家发改委虽然也进行过查处,不过仍停留在行政执法的层面,如果《能源法》中加上这样的规定,则会增强执法的强度,有利于能源稳定。” 据了解,《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百二十七条至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了能源企业的责任,在六种情况下构成违法,要接受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如特殊能源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由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营业额二到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不过,《能源法》没有对特殊时期“囤油囤气”的行为进行界定和处罚的规定。 东方油气网总经理钟健向早报记者表示,界定“囤油、囤气”的行为很难,“什么情况下算是囤油呢,油库里存一半,还是存四分之三,这个很难判断;此外,一个企业囤多少油属于市场行为,用法律的手段进行干涉恐怕不是很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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