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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加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管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3日 09:49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黄杨北京报道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三者的有机结合可以使国有资产的管理形成闭合的链条。日前,财政部出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国有金融企业重组和改制、资产转让和处置提供了价格参考依据。 该评估办法规定,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合并、分立、清算的;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产权转让的;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的;债权转股权的;债务重组的;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不良资产处置的;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的;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 评估办法规定,金融企业下列经济行为涉及资产评估的,在经济行为发生前,应当申请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经批准进行改组改制、拟在境内或者境外上市、以非货币性资产与外商合资经营或者合作经营的经济行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 财政部金融司有关负责人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许多原先国有独资的金融机构逐步进行了股份制改造,成为上市公司。这就要求制定操作规程来规范企业的行为,减少行政审批。国有金融企业也需要根据这些制度和办法来完善内控机制,严格工作程序,堵塞工作漏洞,更好地从源头上防范金融风险和金融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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