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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办法》金融企业改制需做资产评估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1日 02:52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报记者 周明 北京报道 财政部昨日公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明确,金融企业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产权转让、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等15种情况,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出台暂行办法是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督管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 这份暂行办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适用范围主要为境内依法设立并占有国有资产的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的资产评估管理。对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企业资产评估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金融资产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暂行办法规定的15种具体情况包括: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转让、置换、拍卖;债权转股权;债务重组;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处置不良资产;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同时,暂行办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其所属企业或者企业的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的;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以及资产或者产权置换、转让和无偿划转的;发生多次同类型的经济行为时,同一资产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内,并且资产、市场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权转让等四种情况对相关的资产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指出,金融企业发生与资产评估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与资产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时,应当就差异原因向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作出书面说明。而且,金融企业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有效。 暂行办法还规定,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经批准进行改组改制、拟在境内或者境外上市、以非货币性资产与外商合资经营或者合作经营的经济行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这两种行为涉及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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