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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开手术签字权的死结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1日 02:20 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
图片01:2007年11月21日,一名湖南衡阳男子肖志军由于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其22岁的孕妇妻子李丽云抢救无效死亡,那么李丽云的悲剧为何上演? 图片02:记者找到了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法律事务室主任王北京,他曾参与起草制订1994年出台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王北京认为,悲剧的发生主要原因是当前极度紧张的医患关系、以及医院和患者互不信任所导致的。 图片03: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周子君表示,从这种市场经济条件下,最理想的模式就是通过竞争之后,提高服务质量,提高效率,改善服务,最后老百姓才能得到好的服务。 这两天,34岁的湖南人肖志军突然成了一个名人,出名的原因就因为他只需要签个名字,就或许能挽救两条生命,可是肖志军却偏偏就没签,2007年11月21日7时20分,医生宣布其22岁的孕妇妻子李丽云抢救无效死亡。 记者:“你为什么没有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 患者丈夫肖志军:“我发现医生在谋杀她,如果签字的话,医生就更有理由了,更有理由明目张胆把我老婆整死,可以害死她,我不签字,他就不敢害死她,我是这样想的,我有很多无奈。” 北京朝阳医院西区医院副院长赵志强:“实际上这个病人家属并不相信我们医院。” 记者:“他是通过什么样的表现让你感觉到不信任呢?” 赵志强:“是这样,他一直在说,说我来了以后,我后悔了。” 事件争执的焦点就是医院要求肖志军签字,而他拒绝了。签字对这个手术有多重要?记者查了一下相关规定,根据1994年出台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医生对患者施行手术,应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如果按照条例要求,医院没有肖志军的签字不做手术,似乎严格遵守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在苏州却发生了一起医院没有任何签字就做了手术的事情。那这个手术又是否违法? 2006年9月,苏州市附属第二院,接收了一位胸部受伤的患者,经初步诊断被刀刺中了心脏,出现了昏迷和休克的现象,医生认为应该立刻实施手术,但是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对患者实施手术是需要本人或家属签字的,由于患者家属在外地,并且此时患者的情况越来越危急,从刚才的休克状态已经发展到了心跳停止,医生当即决定在急诊室里对患者实施手术,在没有得到家属签字的情况下,附二医院想出了一个降低医院所承担的风险的方法。 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院长姜忠:“我们就现场进行了实施抢救过程的一个全程录象,抢救如果不成功以后,那么我们要作为一个举证倒置,万一发生纠纷,举证倒置我们有第一手的材料。” 但是这样一场医院救人的事情在当地苏州电视台进行报道后,却引起了一些意想不到的反响,一些媒体也展开讨论,对医院在没有家属签字的情况下实施手术的问题提出了质疑。 虽然,两起事件的结果截然不同,但是我们看到,无论是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还是苏州大学附属第二院,无论手术做了还是没做,他们的选择都引发了不少争议。那么,1994年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究竟是怎么出台的?为什么要做出这个家属签字的规定?我们也找到了起草和制定这部《条例》的人。 记者找到了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法律事务室主任王北京,他曾参与起草制订1994年出台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于其中的第三十三条要求患者家属签字的规定,王教授说,这是我国医疗管理规定的历史沿革。 据王北京介绍,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当时的政务院批准发布了《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其中第17条也有一个明确规定,就是规定医疗机构在实行大手术的时候在病人的病情危笃的情况下,那么要经过病人及其关系人同意并签字,但在1956年,卫生部又发文废止了手术签字的制度,到了1982年,卫生部重新规定,医院实行手术要征得患者及关系人或者其单位同意,王北京认为,1994年出台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要求手术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要有家属或者关系人签字,这一规定是为了充分保护患者的权利。 作为这一规定的制订者,王北京承认,他并没有想到该条例出台13后,会出现李丽云这样的悲剧。王北京认为,原因不在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而是因为当前极度紧张的医患关系、以及医院和患者互不信任所导致的,从表面上看,李丽云事件似乎是一个法律问题或者社会问题,但规根结底,还是一个利益关系没有理顺的问题。 那么,在国际上有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在北京和睦家医院记者采访了齐威廉博士,他告诉记者,在西方国家里,手术前只要病人自己签字就可以了,只有特殊情况才需要病人的家属代签,而如果遇到紧急情况,不管有没有签字,所有的医生都有马上进行抢救的义务。对于最近发生在北京孕妇死亡的事件,齐威廉博士也有所耳闻,他告诉记者,在国外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将会马上告知当地法官,是否进行手术抢救,将由法官来进行裁决。 记者对北京的公立医院进行了调查发现,对医院信任或不信任的比率大概是半对半,但是所有的人都表示,在签署手术单的时候,他们心里都是忐忑不安的,在医院看来,医患关系这个话题太过敏感,但是医生们承认,现在的医患关系的确是出了问题。 来自卫生部的数据显示,2002年,医患纠纷有5000多起,2004年上升到8000多起,2006年则超过了1万起。有一些纠纷让我们记忆深刻: 2005年11月,哈尔滨爆出天价药费事件,病人住院67天花费500万元; 2006年12月,深圳一家医院因为不堪忍受病人到医院打闹,全体医生护士戴上钢盔上班; 2007年4月,福建武夷山14家医院,聘请当地14名民警担任医院副院长,防止“职业医闹”扰乱医院秩序。 当医院拿出手术单,让患者家属签字的时候,大部分患者家属心里都是有疑虑的,他们要么担心医院会不会多收费?要么担心医院是不是在推卸手术失败的风险?为什么国外的医患关系较为融洽,而我们的医患之间却存在着种种的隔阂? 北京和睦家医院完全按照英美等国的医疗体系进行运作,医院副总裁安德伦告诉记者,西方国家的病人看病,不像中国医院需要患者先支付大笔押金,西方患者只需要带张保险卡,病人需要做的是,填写服务需求表,医院会把这些表格寄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会把费用直接返回给医院。 目前在中国,只有60%的城镇人口和30%的农村人口享有医疗保险,在医疗保险没有全面覆盖的情况下,医院不得不直接面对患者。 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周子君:“以前我们曾经探讨过这个医疗责任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来承担做这个事情,在中国这种情况下,现在开展得非常不理想,这里头确实制度里缺少一个中介,就是在患者和医院之间发生了医疗纠纷之后,有一个有公信力的中介来调解,这个方面是个欠缺。” 在国外的医院里,基本上不会出现大处方,甚至天价医药费的情况,因为医生只收取诊疗服务的费用,而开多少药和他们的收入没有关系。 安德伦:“医生有相关的激励制度,但是和他们开具的药房没有关系。” 周子君:“有些医院不当的经济刺激,比如医生的收入和他的医疗收入挂钩,这是造成大处方过度医疗服务的根本原因,现在国家也在出台一些措施、政策来限制改善这种情况,但问题是在限制和改善的同时,我们要防止另外一个情况,就是医务人员没有积极性,会造成医疗效率非常低下,最后造成百姓的看病难。” 即便医院有意识的鼓励医生给病人多开药、开贵药,来增加医院收入,这样做在美国其实面临巨大风险,因为医药费是保险公司直接拨付给医院,因此,保险公司会对医院开出的处方进行审核,不合理的收费将会拒绝给付,这样就会对医院开药进行监督。 周子君:“国内很大程度是要靠医生的自律。现在从目前来讲,要把利益机制要倒过来,所谓倒过来就是实行一种预付费的机制或者定额付费的机制,比如一种阑尾炎手术,政府给你核定的价格就是1000块钱,假如说医生治疗一个阑尾炎政府就给1000块钱的话,我会用尽量少的检查,尽量少的药把这个病人治好,就这么简单。” 同样作为市场化自负盈亏的医院,国外的医院不靠“以药养医”,那靠什么来维持医院的正常运作和经营呢? 安德伦:“住院、手术、化验、诊疗等等,医院有多种收入来源,主要的收入来自于对住院病人、急症病人等提供的服务。” 周子君:“从这种市场经济条件下,最理想的模式就是通过竞争之后,提高服务质量,提高效率,改善服务,最后老百姓才能得到好的服务。” 半小时观察:李丽云的悲剧为何上演? 这几年我们听到越来越多的医生抱怨,他们的工作难做,同时我们也听到了越来越多的患者抱怨,看病难,看病贵,看病还得打着十二分的小心,防止医院宰你一刀。 医院和患者是一种合同关系,一方提供服务,一方支付报酬,但和很多服务行业不同的是,我们的医疗行业被多种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所扭曲了。医生的责权利不清晰,他们很难靠精湛的医术,或者到位的服务来赚取更高的收入。尤其在医患发生矛盾的时候,医生的地位显得颇为尴尬。全国一些地方出现过戴钢盔的医生,这样看似可笑的自救行为,其实反映了当前法律对于医生保障方面的空白。 但是,患者同样也是弱者,他们支付着高昂的医药费,还要不停的找关系,塞红包,以求得到医生更多的照顾。一旦出现了医疗事故,从鉴定到法院裁决,更是重重难关。有一份统计,医疗官司是目前原告最难打赢的官司之一。 因为双方都是弱者,所以,为了自我保护,他们才对对方深怀戒心。这样的医患关系,把医疗市场推向了一条越来越窄的死胡同。解开这个死结,靠的不是一条法律,而是一个责权利清晰,监管约束完备的医改方案。如果患者和医院都能够感觉到,他们的责权利是受到保护的,而所有不合法的行为都会被追究,那么这个市场才能进入一个良性循环。但愿李丽云这样的悲剧不会上演。 主编:张凯华 记者:孙菁 周羿翔 杜杨 摄像:李培 白羽 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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