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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对于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办法》规定,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