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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财务司原司长孙鹤龄案一审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30日 15:05 《财经》杂志网络版

  被告当庭承认受贿和滥用职权两项罪名,辩护律师建议法院考虑其身体状况、自首和退赃情节,判处缓刑并监外执行

  【网络版专稿/《财经》杂志记者 罗昌平】11月30日,农业部财务司原司长孙鹤龄涉嫌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自上午9时30分持续至12时许,被告孙鹤龄认罪,法院未当庭宣判。

  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在法庭上指控,孙鹤龄在担任农业部财务司司长期间,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两项罪名:其一,1995年12月,利用职务之便助蓝田股份(上海交易所代码:600709,现已退市)上市后,通过炒作蓝田股份内部职工股非法收益488.69万元;其二,擅自非法将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基金500万元为无锡市天鸿实业总公司向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申请的贷款提供担保,致使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遭受230万元的巨额损失。

  公诉人员认为,孙鹤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尽管孙鹤龄当庭认罪,其代理律师钱列阳仍针对两项指控进行了辩护:一是,通过炒作蓝田股份获利的488.69万元,是经其女儿、妻妹之手差价购买了10万股内部职工股份,被告当时对此并不知情;二是,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遭受230万元的巨额损失之事,孙鹤龄的行为虽然超越其职权,但只承担无效合同之责,不应以滥用职权罪名论处。

  钱列阳律师在法庭上建议,鉴于孙鹤龄在西藏工作过25年,目前年岁已高身体状况不好,且有自首、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及当庭认罪等情节,建议一审法院判处缓刑并监外执行。在法庭上,被告本人也提出了同样的请求。

  孙鹤龄1939年10月出生,安徽宿县人,曾在西藏工作长达25年,1993年7月担任农业部财务司司长,1996年9月兼任总经济师(享受副部级待遇),2000年到龄退休。2005年9月19日,退休已达五年的孙鹤龄,因牵涉蓝田股份造假案被开除党籍。据其辩护律师介绍,由于身体长期不佳,孙鹤龄一直被取保候审。其女儿孙进新曾参与炒作蓝田股份并直接获利440万元,目前未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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