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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正毅五项罪名成立获刑16年 并处罚金335万元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30日 13:01 《财经》杂志网络版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周正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挪用资金及单位个人行贿等五项罪名成立,并处罚金335万元 【网络版专稿/《财经》杂志记者陈中小路 罗昌平】11月30日上午,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农凯集团董事长、前上海首富周正毅16年徒刑,处罚金335万元。 此次周正毅案被诉五项罪名成立,其中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判10年,个人行贿判3年,挪用资金判6年;而单位行贿、对企业人员行贿两项,免于对其个人处罚;数罪并罚共执行有期徒刑16年。其中335万元罚金是针对单位行贿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项。 周正毅案于10月23日至26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方面最初计划于11月上旬宣判,但因案情复杂,宣判延至一个月后。与一个多月前案件审理时一样,此次宣判亦是“闭门”进行。开庭前,数十名本地拆迁居民被警方带离现场,聚集于法院门前的中外媒体记者则被仔细盘查。 《财经》获知,周正毅本人当庭对判决结果未表异议,其辩护律师则倾向于上诉,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挪用资金两项控罪不能成立。 2004年6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对周正毅以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2006年5月周正毅刑满出狱后,很快又因香港上市公司上海地产买壳案,被香港廉政公署二度通缉,随后曝出其在羁押和服刑期间行贿监管人员、享受特殊照顾的丑闻。 2006年10月,上海检方再次对周正毅立案侦查, 2007年1月21日将其正式逮捕。 多项行贿 周正毅此次被控罪名共计五项:包括其作为上海农凯集团及其法人代表涉嫌单位行贿、对企业人员行贿以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项罪名;其个人涉嫌行贿和挪用资金两项罪名(详见《财经》杂志总第198期“周正毅案悬念未解” ) 。 根据检方指控,周正毅的行贿对象总计四人,总金额近300万元。 单位行贿对象之一,是原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部经理黄锡熊,行贿金额为127万余元。主要包括周正毅为其购买的一套价值105万元的房子,以及赠送其的手表及20万元装修费。 单位行贿对象之二,是原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信贷副处长宋赤球。2001年,宋赤球的姐姐宋妙荣曾经从周正毅的公司“借”到一张100万元的支票,用于炒股。 对企业人员行贿罪,则指向曾在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担任国际部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的王沪军。2001年初,王沪军从时为兴业银行股东方的周正毅处获得40万元的奖金。 此外,周正毅还被指控个人行贿。他于2003年涉案被羁押后,通过亲属向原上海市看守所所长黄健行贿,行贿金额为20万元。 虚开增值税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周正毅被控罪名中最为关键一项,这项罪名的法定最高量刑为死刑。案件审理时,控辩双方对此曾有激辩。 根据检方指控,1999年至2003年间,周正毅采取在农凯集团与15家关联企业以及利源公司之间进行电解铜虚假交易的方式,虚开电解铜增值税专用发票4.02万余份,涉及电解铜虚假交易161.87万吨,价税合计260.01亿余元,税额37.78亿余元。其中,涉及贴现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0.84万余份,向银行贴现84.22亿余元,扣除贴现利息1.91亿余元,实际贴现款82.3亿余元。 据《财经》记者了解,为农凯集团贴现80多亿元的银行主要包括农行上海分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信社等。 挪用资金 周正毅还被控挪用上市公司大盈股份(上海交易所代码:600844,已更名为ST丹科)资金2.065亿元。这笔资金主要是在2002年至2003年间,周正毅旗下公司上海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农产化公司),从上海轻工控股处收购大盈股份15%股权所需资金。 除周外,其手下干将、原海鸟发展董事长唐海根以及原英雄股份总经理翟世强、财务经理陈训明也因卷入此案而被指控。 据悉,涉及被挪用的资金主要有两笔:一是1亿元的土地预付款。2003年1月,大盈股份与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对外经济发展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作意向书》及《谅解备忘录》。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大盈股份于2002年12月底支付了1亿元的土地预付款。 但是,上述土地使用权并未实际发生转让,而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对外经济发展公司则已将这1亿元支付给了农产化公司;二是1.065亿元,挪用发生在2003年4月。在上述几位涉案人员的操纵下,分两笔将这笔款项转给农产化公司。 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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