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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发展再出配套措施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7日 13:39 《财经》杂志网络版

  九部委下发《保障办法》规定,廉租房单套建筑面积须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连续半年不自住将收回

  【《财经》网综合报道】建设部等九部委近日发布《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新建廉租房主要在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要求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房保障资金比例不低于10%。

  建设部网站消息称,该《办法》将于2007年12月1日起实行。据了解,这是九部委首次明确廉租房保障细则。

  《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住房补贴和保障面积标准则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由当地政府制定。

  《办法》特别规定了实物配租“退出”机制。承租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将停止廉租房实物配租。

  对于廉租住房来源,《办法》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腾退的公有住房以及社会捐赠的住房等。《办法》特别指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此外,对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办法呼应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提出了资金的五项来源,包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住房公积金收益余额,不少于一成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以及社会捐赠。

  在申请程序方面,《办法》规定,居民申请廉租住房,需提供家庭收入证明等材料向所在地政府申请,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今年以来中国加快了廉租房政策出台力度。国务院在8月公布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也在10月被写入十七大报告。11月14日,财政部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对廉租房资金来源予以明确。而此次出台的《办法》,则规定了廉租房保障细则。

  11月1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新加坡国立大学发表演时表示,中国政府今年将安排49亿元用于廉租房建设,再加上地方财政,投入将达到几百亿。

  “2008年中国将加大廉租房建设力度。” 温家宝说。

  (《财经》杂志实习记者 徐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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