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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4000万 重庆加加投资咨询公司被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7日 09:53 21世纪经济报道

  重庆报道 本报记者 张友 实习记者 刘振盛

  一起涉及7个省市数千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浮出水面。

  11月20日,重庆加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下称“重庆加加”)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陈某等人涉嫌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重庆860多人吸收存款3999.6万元。

  陈某因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另外两名同伙也被判4年和3年有期徒刑。

  重庆外,陈某等人还在西安、甘肃、江苏、北京等地设立了6家“加加系”公司,其运作模式均与重庆加加类似。

  4000万“存款”的来龙去脉

  2004年,陈某在成都注册成立了加加连锁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加加投资”),并提出采用从社会上招收老年人出资经营连锁保健超市,由加加投资帮其经营管理,每月按1%—1.5%返款,三年后退还本金的经营模式。

  2005年7月,陈某旗下的陕西加加

保健品有限公司成立,到案发时已经吸收存款5000多万元。此后,陈某等先后设立了云南、重庆等6家独立的“加加”公司。

  重庆加加于2006年3月成立,注册资本金100万元,由陈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王某被任命为总经理,黄某为客户资源开发部总监。

  这之后到2007年3月案发的一年时间内,陈某等人招聘的业务员以重庆加加的名义发放传单,组织人员参观超市。

  “我当天在杨家坪,他们的业务员上来搭讪,让我去听他们的课,听了课又马上把我们拉到石桥铺他们的办公室去参观,我们一看,他们租了一层的办公室,感觉很大气。”受害者刘女士回忆。

  这时,重庆加加的业务员趁势向刘女士表示,公司准备整合重庆保健品市场和推销保健品,若刘女士投资,每月可固定领取1%的承包费并三年返还本金。

  业务员希望刘女士拿5万元入股,不过刘女士只拿了2万元。集腋成裘,重庆加加用同样的办法让860多人落入陷阱。案发为止,重庆加加向860人吸收了公众存款3999.6万元。

  获得这笔巨款后,重庆加加将款项的16%向业务员、主管、各级经理等支付提成。此外,其以投资者的名义分别注册了重庆绿欣保健食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绿轩保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12家保健品超市,共花去990万元。

  不过,判决书显示,这些担任保健品超市法定代表人的投资者并没有负责超市的任何工作,只是挂个名,账户资金则供重庆加加管理使用。

  重庆加加与上述12家保健品超市签定承包合同,由加加公司承包经营该12家保健品超市。按照业务员的说法,重庆加加无论盈亏均每月向刘女士等投资者支付1%的承包费。

  2007年2月,重庆公安局开始立案侦查此案。2007年3月1日,陈某被拘留,4月被正式逮捕。其后,王某、黄某亦先后落网。辩方律师11月21日透露,其余五地“加加”公司均已停业,正被当地公安机关侦查。

  罪与罚

  法院认为,陈某等人未经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承诺在三年每月固定支付定额承包费,并在三年期满回购股本,其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还本付息的性质相同,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重庆银监局的文件亦证实,重庆加加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整合重庆保健品市场”和推销保健品为名,采取代办保健品超市和承包保健品超市的方式,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重庆加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属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不过,陈某辩称,其每月支付的是承包费不是利息,此外,自己不清楚业务员是否有承诺三年后返还本金。

  法院则认定,重庆加加业务员以及被告人黄某在向被害人宣传和讲课时均称投资者每月固定领取承包费和承诺公司在三年后回购投资股本,且重庆加加每月实际支付了固定承包费,有支付承包费的银行记录等,重庆加加承诺履行的义务实质上是还本付息性质。

  虽然陈某的辩护人辩称,重庆加加投资于设立超市的1700万元属于投资款,应以予扣除,但法院对此不予认同,认为其将吸收的存款用于开办超市,是三被告人对非法吸收存款的处分行为,不能从吸收公众存款中扣除。

  多轮交锋后,法院给出了判决结果: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50万元;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40万元;黄某有期徒刑3年,罚金30万元。此外,陈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999.6万元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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