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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煤炭用户不得与非法煤矿签购销合同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7日 08:21 经济参考报
记者:陈伟 本报讯 受部分区段铁路运力紧张等影响,明年煤炭供需仍有可能出现部分品种、区域和时段性矛盾。日前,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做好2008年跨省区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要求继续深化煤炭订货改革,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煤炭市场体系,保障经济发展的煤炭供应。 通知说,要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严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不全的非法煤矿参与衔接,禁止非法开采的煤炭进入市场。煤炭生产、运销企业不得收购非法煤矿的产品。煤炭用户不得与非法煤矿、非法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否则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查处。 同时,继续将居民生活、电力、钢铁(有色)和化肥(化工)行业用煤和煤炭出口作为跨省区配置运力的重点,上述行业中符合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审批(核准)规定的企业,不分所有制、不分隶属关系,均可以自主参加衔接。 通知强调,要坚持企业自主签订合同。运力配置框架方案下达后,由供需双方企业在20天内,自主采取各种方式进行衔接,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影响供需双方年度生产计划安排和运力落实。 同时,任何部门、机构和单位不得干预企业自主签订合同,除供需双方企业和铁路、交通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必须明确煤炭产品质量标准、质价相符,严禁各种欺诈行为;在框架方案范围内,支持煤矿优化用户和产品结构,支持用户优化煤矿资源结构,把资源、运力优化调整到技术先进、节能减排、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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