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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央企无故裁员两千人 劳动部门对其亮“红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6日 08:00 每日经济新闻

    “其实,企业并不需要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过分恐惧。”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刘家强表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不等于计划经济时期的固定工制度”,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实是在现行《劳动法》中就已有的规定,新法只是增加了数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其目的主要是解决一段时间以来劳动合同期限短期化造成的就业不稳定等问题。

    近日,四川省劳动监察总队总队长王祖云通报了日前发生在四川省的一起违规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案例。

    据王祖云介绍,本月6日,四川省内一家国有控股大型上市公司召集其在全省21个市、州的分支机构召开紧急会议,要求各分支机构将本机构的全部2000多名“编外人员”全部转入劳务派选公司。由于这些员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均未到期,因此该公司要求员工写一份申请,在申请中表明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不能继续在该公司工作。在递交申请“自愿”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这2000多名员工将全部转为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以劳务公司派出员工的身份继续在该公司原岗位上留职。这一消息在该公司宣布后,立即引起了该公司“编外人员”的不满。

    本月7日,省劳动保障厅值班窗口共接到120起该公司员工的投诉。8日,省劳动保障厅明确告知其行为不符合现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解聘员工的行为。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于“铁饭碗”

    新的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按照新法,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等多种情况,除非劳动者提出异议,否则用人单位都应当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实,企业并不需要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过分恐惧。”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刘家强表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不等于计划经济时期的固定工制度”,刘家强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实是在现行 《劳动法》中就已有的规定,新法只是增加了数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其目的主要是解决一段时间以来劳动合同期限短期化造成的就业不稳定等问题。但如果员工出现了严重失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都是可以解除的。

    “因此,目前出现的个别用人单位不惜付出高额成本和触犯法律的风险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试图规避以后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没有必要的。”刘家强说。

员工转入劳务公司仅限临时性岗位

    针对个别用人单位在职工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将劳动者批量转入劳务派遣单位,并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将劳动者派回本单位工作的情况,刘家强表示,这样的措施只适用于企业的一些临时性岗位,对于非临时性岗位,企业仍可能要与员工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刘家强说,如果职工原来的劳动合同未到期,用人单位要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必须通过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用人单位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变相迫使职工提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否则即为违法;其次,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为两年以上,并且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还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职工报酬。最后,按照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只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对明显不属于上述性质的工作岗位,即使用人单位将职工批量转入了劳务派遣单位,再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将职工派回本单位工作,新法实施以后也将面临整改。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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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起“末位淘汰制”将无效

BY  何勇 每日经济新闻

    企业实行末位淘汰,将年度考核中末位的员工淘汰出局,该员工为此打官司叫板末位淘汰制。著名劳动关系专家、《劳动合同法》起草课题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凯教授近日表示,《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用人单位再实施末位淘汰制将无效。

    “末位淘汰”作为一种绩效考评方法,在我国已被越来越多的行业和企业采用。不过,近年来,将“末位淘汰制”写入规章制度作为解除合同、终止合同条件引发的争议逐渐增多。末位淘汰有三种形式,一种是处于末位的劳动者将离开某一职位,换岗位;第二种是处于末位经过培训仍然处于末位时,在合同终止期到来后不再续签;第三种是处于末位的劳动者因这个事由提前解除合同。前两种方式没有法律上的障碍,但第三种末位淘汰制是不合法的。如果劳动者属于第三种情形,就可以通过维权渠道给自己维权,“《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末位淘汰制等将会变成非法行为!”常凯表示,新法对目前用工制度的四个方面冲击明显:首先,企业招聘工人需如实讲明各种待遇,要首先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随意用工的现象将被视作非法;其次,现在不少企业乐于采用“末位淘汰制”,而《劳动合同法》中已删去了 “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这一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只能依据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列举的情形,其中并无“末位淘汰”一项;再者,劳工的待遇不能是企业单方面制定,必须要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最后,涉及到劳工派遣的,派遣方和用人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据了解,去年10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新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正式实施。其中对于劳动合同效力的解释明确说,劳动合同的效力优先于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一旦内部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劳动合同发生矛盾,内部规范失效。

成都商报 何勇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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