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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各地申报用地总面积被核减三成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2日 03:49 人民网—人民日报

  -占用耕地同比减少17.13%

  -适度核减工业用地,重点保证居住用地

  -在居住用地中,重点保证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住房用地

  本报北京11月21日电(记者夏珺)记者从国土资源部获悉:2007年度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审批已经全部完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调整后的新的审批方式得以顺利实施。2007年度核减各地申报用地总面积31.81%。与2006年度相比,农用地转用减少了9.93%,占用耕地减少了17.13%,新增加的建设用地主要是未利用地。为确保城市建设按照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实施用地,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继续抑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和信贷投放过多,防止年底前违规批地用地,国土资源部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据了解,2007年度

城市建设用地审批遵循从严从紧,总量控制,有保有压,突出重点的原则。经审查,对其中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47个城市申报用地规模偏大予以核减,申报的用地总面积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分别减少31.81%和24.56%。城市申报用地结构,按照规划用途审查,适度核减工业用地,重点保证居住用地。2007年度批准用地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建筑、工业仓储、居住和特殊项目建设,各项用地分别占批准用地总面积的24.56%、18.23%、17.34%、39.14%和0.72%。在居住用地中,重点保证
经济适用房
、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住房用地。

  

国土资源部在用地批复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各城市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模内使用土地,按照呈报的规划用途和批准的用地面积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居住、公共建筑、工业仓储等建设,特别要保证居住用地,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住房三类住房用地不得低于居住用地的70%。对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在土地供应计划中要予以优先安排。二是各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城市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制定的实施方案,并及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还要对城市人民政府具体实施进行监督。三是在实施方案审核同意后要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费用不到位、社会保障资金和措施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四是各省要督促城市人民政府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建设项目用地。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指出,为进一步加强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目前正抓紧制定有关监管办法并将尽快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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