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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两种产权转让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1日 11:11 国资委网站

  在通过存量转让方式进行国企改制的情况下,根据改制目的不同有两种产权转让行为:一是把国有独资企业通过存量转让方式改制成股权多元化的股份制企业,其目的是为了改变企业的体制、机制,引入新的资源,改善治理结构,使企业能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做强做大;二是通过存量转让方式实现国有资本退出、变现,国有企业转变为民营或外资企业。

  这两种产权转让行为虽然都是通过存量转让方式实现,但由于转让的目的不同,所以对投资者的选择条件就会完全不同。

  第一种存量转让行为主要是看投资者的经营理念、价值观、企业的产业经验和产业发展实力、技术产品优势、品牌价值、市场规模、资金投入能力、职工安置的承诺等。在此种转让行为中争论最大的问题是:是否应以出让价格作为选择投资者的最重要因素?争议的实质是,若不是转让给出价最高的投资者就有国有资产流失之嫌。

  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用价格因素作为判断行为正确与否的依据,而应该看最终能否提高改制企业的市场

竞争力,使企业发展壮大。国有权益是否得到有效维护不是按产权转让时点的价格高低来判断,而是根据改制企业今后长远发展的前景来判断。

  在这方面,各地方有许多改制案例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有的地方在改制企业存量转让时,由于不能够准确地把握改制目的和转让价格之间的关系,单纯以出价高低作为选择投资者的标准,导致有的投资者不具备将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的能力,甚至根本就没有发展企业的愿望,而是另有他图。企业经过一段时间经营以后再次陷入困境和危机,甚至在这种情况下,新的投资者自己也丧失了经营发展信心,放弃了他的投资和责任而离去,致使这个企业所出现的问题又甩给了当地政府,使得企业经营发展遭遇重大危机,职工的就业稳定也受到了影响,迫使地方政府还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和财力来解决这样一个危机。

  也就是说,由于新的投资者选择不当,虽然从当时的转让价格看是可取的,但是从长远看反而得不偿失。

  第二种存量转让行为目的是通过转让国有产权实现国有资本退出、变现,这种情况下可以更多的考虑转让价格因素。如果这个企业前期已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了,并且是上市公司,企业的经营又处于比较正常的状态,这种情况下,国有股权退出的目标就是实现价值最大化;如果是非上市公司,在国有产权退出的时候,也要考虑受让方是否讲诚信,是否和原有的投资者有共同的经营理念以及能够引入企业所需要的资源,以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总之,无论产权转让的目的是促进企业发展壮大还是实现国有资本退出,都应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进场交易、阳光操作,目的是通过这样一种方式寻找到更多的有实力的投资者,并且能够按照我们转让的要求选择到合适的投资者。至于说担心根据事先设定的选择投资者的条件,所选的投资者并不是出价最高的,是否会有不公正交易之嫌、国有资产流失之嫌,笔者认为,只要是严格按照改制的程序和要求去做,在操作过程中集体决策、公开、透明,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我们不应该仅仅由于产权转让价格因素,就判定出现了不公正交易,而将企业改制选择投资者的条件简化为单一价格取向。当然我们也要防止有人利用企业改制,通过不正当行为有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作者:周放生

  来源:《上海国资》

  本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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